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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著作权确认不侵权之诉

时间:2019-11-16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之诉尤其典型。通常认为,知识产权的确认不侵权之诉是指利益受到特定知识产权影响的行为人,以该知识产权权利人为被告提起的,请求确认其有关行为不侵犯该知识产权的诉讼。目前,只有2008年4月1日施行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民事案由规定》中第152个案由中涉及确认不侵权纠纷,其中包括了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纠纷。
 
       此类案件可适用的法律在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或司法解释中尚属空白,仅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以“批复”和“通知”的形式对下级法院的案件审理做出几点答复,许多问题都由相关法院在司法审判实践中摸索着解决。以著作权确认不侵权之诉为例,此类案件的现实意义,一方面可以使著作权人与被控侵权者之间是否存在侵权的法律关系尽快地确定下来,减少侵权指控行为对被控侵权者的生产经营活动所带来的影响,另一方面可以作为一种机制,促使权利人正当行使权利,防止权利滥用。
 
       著作权确认不侵权之诉的性质是侵权之诉还是确权之诉,学理上尚有争议,司法实务中大都以侵权之诉来对待,具体的理由较繁杂,本书在此不作展开。从司法实务的角度,笔者主要分析著作权纠纷中的确认不侵权之诉的管辖及审理要点问题,即此类纠纷应向哪个法院起诉及诉讼中着重审查的内容是什么。一般的,侵权之诉民事案件的管辖连接点是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这类案件的被告住所地就是指控他人使用作品侵权的人的住所地;侵权行为地是被控侵权行为发生地或结果地,对于侵权行为地的解释,本书在总论第二章中进行了阐述,此处不再赘述。
 
       作为一类民事诉讼案件,著作权的确认不侵权之诉也应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在此基础上,这类案件特有的审理要点主要有两项:一是权利人向被控侵权人发出侵权警告。所谓侵权警告应当是权利人声明自己是著作权人,指责行为人实施了侵犯其著作权的行为,并声称将采取法律维权措施。侵权警告的方式可以多样,既可以直接向原告发出警告函,也可以向原告的经销商发出侵权警告函,还可以通过媒体向公众散播原告的侵权事实;既可以声称将向法院起诉,也可以声称将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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