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著作权许可使用是指著作权人将自己的作品以一定的方式、在一定的地域和期限内许可他人使用的行为。著作权的许可使用具有如下几个特征:
1、著作权许可使用并不改变著作权的归属。通过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被许可人虽然获得了对作品一定的使用权,但其并不因此而成为该作品著作权的主体。著作权仍然全部属于著作权人。
2、被许可人的权利受制于合同的约定。被许可人不能擅自行使超出约定的权利,同时也只能以约定的方式在约定的地域和期限行使著作权。同时被许可人还不能擅自将自己享有的权利许可其他人使用,也不能禁止著作权人将同样权利以完全相同的方式,在相同的地域和期限内许可他人使用,除非被许可人享有的是专有许可权并附有从属许可的权利。
3、除专有许可外,被许可入对第三入侵犯自己权益的行为一般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人提起诉讼。.
B
使用许可在知识产权领域被广泛采用。由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是一种无形财产,因此它可以同时为多个人占有。比如,一项专利技术在被公开之后可能有无数人知晓其内容;同样,一套软件也可能为众多的客户同时使用。在法律上,“一物一权”的原则被广泛地遵守
着,在知识产权领域也是如此,即一套软件的所有权只能有一个。但由于智力成果是一种无形财产,为了充分实现其社会价值,便产生了使用许可合同制度。
所谓使用许可,是指权利人与使用人之间订立的确立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依照这种协议,使用人虽然不享有所有权,但可以在协议约定的时间、地点,按照约定的方式行使使用权。例如:专利权人可以通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专利技术;商标权人也可以许可他人使用其商标;作家可通过许可合同,授权出版社出版发行其作品等。这种使用许可合同不同于权利转让,不发生所有权的转移或者所有权人的变更。现实中,软件作为一种无形财产广泛地使用这种许可形式。当今世界大多数的软件交易形式都是采取著作权的使用许可形式,例如经销许可、复制生产许可等。通常,在软件商店购买一套软件,或者在购买计算机时随机附送的系统软件,购买者所享有的绝不是该软件的所有权或者著作权,而仅仅是在计算机上的运行使用权。在这一交易中所产生的关于软件的合同即是针对用户的软件使用许可合同。
法律规定,软件著作权人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一系列专有权利。根据使用人(被许可方)的不同需要和软件著作权人的意愿,许可形式的权利是不一样的,这在许可合同中必须明确。例如,针对软件经销商的是经销许可;针对软件合作伙伴的是包含许可复制、修改、发行等众多专有权利的许可合同;针对最终用户的是用户使用许可合同等。凡是合同中未明确许可的权利,被许可人不得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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