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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著作权的保护对象

时间:2019-09-19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软件著作权的保护对象

       软件著作权的保护对象也称为软件著作权的客体。我们研究一种权利的归属应该先明确此种权利所保护的客体。对于软件著作权来讲其客体就是计算机软件,根据《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著作权法保护的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关于软件著作权的保护对象,需要明确以下几个几点。
 
        一、计算机程序概述
 

  1. 计算机程序基本概念


        根据《保护条例》第三条第1款规定: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

       2计算程序的分类

       第一,代码化指令序列

       代码化指令序列是能被计算机直接识别并执行的二进制代码,它规定了计算机能完成的某一操作。二进制代码是计算机语言中唯一能被计算机直接识别和执行的语言,因而执行速度最快,但它的缺点是编写程序不便,直观性差,阅读困难,修改记忆和调试费力,而且不具有可移植性。

        第二,符号化指令序列

       汇编语言就是符号化指令序列。汇编语言是一种符号化的机器语言。为了便于理解和记忆,采用帮助人们记忆的英文缩写符号(也称指令助记符)来代替机器语言指令代码中的操作码,用地址符号来代替地址码,这种用指令助记符和地址符号来编写的指令称为汇编语言。它与机器语言指令之间基本上是一一对应的。汇编语言也是从属于特定的机型,也是面向机器的语言,与机器语言相差无几,但不能被机器直接识别与执行。由于汇编语言采用了助记符,因此,它比机器语言直观便于记忆和理解,也比机器语言程序易于阅读和修改。

       第三,符号化语句序列

       由于机器语言或汇编语言对机器的依赖性大,它们都不能离开具体的计算机指令系统,并且编写程序复杂,效率低,通用性差。因此出现了一种面向过程的程序设计语言,这种语言称为高级语言。高级语言就是指符号化语句序列目前,世界上已有很多种不同类型和功能的计算机高级语言,如BASIC语言C语言Fortran语言Foxpro等。由于高级语言的书写方式更接近人们的思维习惯和表达习惯,这样的程序更便于阅读和理解,出错时也容易检查和修改,给程序的调试带来很大的方便。高级语言容易为人们所接受,这样使得非计算机专业人员能够使用计算机,大大地促进了计算机的广泛应用和普及。

        3源程序和目标程序

       现代的计算机程序一般具有源程序(源代码)文本和自标程序。源程序是指未经编译的,按照一定的程序设计语言规范书写的,人类可读的文本文件。《保护条例》中 “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符号化语句序列”则是指“源程序”,它是开发者“编写的”。自标程序为源程序经编译可直接被计算机运行的机器码集合。《保护条例》中规定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是指目标程序,它是供机器直接运行的。由于目标程序为源程序通过编译系统或汇编系统自动生成的,该过程不存在新的“创作”“开发”,但是二者是一体的。因此,《保护条例》规定“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应受到同等保护。通常,源程序不能提供给用户,提供给用户的只是目标程序。
 

       二计算机文档概述

       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与计算机程序有关的文档包括需求说明,总体设计,详细设计流程图,用户使用手册,维护手册等。文档本身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字作品或图形作品,同时,与计算机程序有关的文档往往与程序密切联系,这时按照《条例》和程序一起保护更为有利和有效。
 
       计算机软件的文档可单独作为文字作品进行保护。计算机软件作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既包括计算机程序,也包括与程序有关的文档。软件中的文档包括程序设计说明图流程图用户手册等,这些文档具有一般文字作品的特征。《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将软件作为保护对象,故其中的文档部分可不单列为文字作品予以保护,但是如果侵权人仅仅抄袭了软件中的文档部分,而未涉及程序侵权,软件著作权人可单独就文档部分以文字作品著作权受到侵害为由提起诉讼。本案原告所诉之用户手册,不仅含有文档文字部分,而且还含有对AEDK机硬件的使用说明,这一部分的文字说明,应当作为文字作品予以保护。
计算机软件客体受著作权相关法律保护的条件

 
       1、独立创作。即受保护的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创作,任何复制抄袭他人的并非自己开发的软件不能获得著作权。当然,软件的独创性不同于专利的创造性。一项程序的功能设计往往被认为是程序的思想概念,根据著作权法不保护思想概念的原则,任何人可以设计具有类似功能的另一件软件作品。但是如果用了他人软件作品的逻辑步骤的组合方式,则对他人软件构成侵权。 

 
        2、可被感知。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应当是固定在载体上作者创作思想的一种实际表达。如果作者的创作思想未表达出来不可以被感知,就不能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因此,《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受保护的软件必须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如计算机硬件中固定在存储器或磁盘磁带等计算机外部设备上,也可以是其他的有形物,如纸张等。

 
 
       第三,逻辑合理。计算机运行过程实际上是按照预先安排不断对信息随机进行的逻辑判断智能化过程。逻辑判断功能是计算机系统的基本功能。因此,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计算机软件作品必须具备合理的逻辑思想,并以正确的逻辑步骤表现出来,才能达到软件的设计功能。毫无逻辑性的计算机软件,不能计算出正确结果,也就毫无价值。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7条的规定,除计算机软件的程序和文档外,著作权法不保护计算机软件开发所用的思想概念发现原理算法处理过程和运算方法。也就是说利用他人已有的上述方面开发自己的软件,并不构成侵权。因为开发软件所使用的思想概念等均属计算机软件基本理论的范围,是设计开发软件不可或缺的理论依据,属于社会公有领域,不能为个人专有。
   

       二、软件著作权客体与载体的关系

 
       著作权法上,作品是权利指向的客体,客体一般都有表现的“形态”,而此形态一般都附在一定的载体上。不论是什么作品,其通常都有可被复制的载体.如文字作品可以印刷或誊写在纸上刻录在光盘上发表在互联网上等等。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软件著作权人由于客观原因无法直接提供软件载体,但能提供软件形成以及软件使用过程中的证据,也是可以间接证明该软件存在,进而权利人享有的权利也存在。
 

        三、软件著作权不予保护的对象

 
       我国《软件保护条例》第7条规定:“本条例对软件的保护不能扩大到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概念发现原理算法处理过程和运行方法。”这一规定体现了版权法中的创意/表达两分法原则。下面对软件版权不予保护的对象进行具体的讨论。
 

        1、过于简单的程序。

 
       只要程序设计者自己写了一段程序,不是抄袭来的,程序本身是最低限度的技能努力或者判断所得的结果,那么该程序就是独创的。在欧共体关于计算机程序法律的理事会指令第1条第3款中指出了程序的原创标准:“只要计算机程序是原创的(original),即它是作者自己的智力创作物,它就将受到保护。在决定程序就保护而言的合格条件方面,没有其他的标准。”因而,看起来即使很小的程序也将受到版权保护。大多数计算机程序,无论多么小,都是运用技能和判断的结果,因此将受到版权保护。
 
       但是,版权中有一条“琐事原则”(deminimis rule),即价值不大,无足轻重的或者微不足道的作品不受保护。程序是否可以受到保护还取决于所使用的程序设计语言。比如,高级语言(如BA-SICFORTRANCOBOL)中的非常简单的一条语句(如:两数相乘),如果要用汇编语言或机器语言写出,就要困难得多,就需要程度高出许多的技巧。我们知道,从机器语言和汇编语言发展到高级语言,其原因之一本来就是为了简化程序设计的过程。那么,这是否意味着——如果一段程序用高级语言写出时看起来是微不足道的,而为完成同样的功能用汇编语言写出相应的程序时,前者不能受到版权保护而后者可以受到版权保护呢?这种可能性是肯定存在的。就每一个案而言,用所选定的程序设计语言书写程序时所涉及的技能努力或者判断的程度应当予以考虑。
 

        2、算法。

 
       一个计算机程序的设计开发将经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产生程序设计的概念或创意,这种概念或创意根据顾客或用户的需要拟定,将作为未来程序的基础。此阶段相当于软件生命周期中的可行性研究与计划阶段和需求分析阶段。第二阶段是程序设计准备阶段,在这一阶段,使用流程图或算法来说明程序设计的概念或思想。所谓算法,就是指决定数据处理顺序的数学方法。或者说,用以实现一个给定的结果的固定的一步又一步的过程,通常是用于解决一个复杂问题的简化过程。此阶段相当于软件生命周期中的概要设计阶段和详细设计阶段。第三阶段是用一系列指令的形式写出程序本身。此阶段相当于软件生命周期中的编码实现阶段。不同的知识产权法律,可以对计算机软件的不同层面进行保护。这里涉及到六个不同层面:(1)程序的功能特征(functional characteristics);(2)高层逻辑设计(high level logical design);(3)低层设计(流程图)(lowIevel design(flow chart》;(4)源码(source code);(5)目标码(object code);(6)文档(documentation)。
 
       一般说来,算法具有下列特征:算法所包含的逻辑步骤是有限的;各个逻辑步骤都应被详尽地定义并且应当是确定的。每一步骤都有其前导步骤(初始步骤除外);每一步骤都有其后继步骤(终止步骤除外);算法必须以一定的输入信息作为其处理对象;其自身不能得出确定的结果;输出信息与输入信息之间的关系由算法唯一确定;算法所从事的执行工作的完成时间,必须是有限的。算法属于创意的范畴,而不属于表达的范畴。因此它不受版权保护。但是,如果在开发软件的过程中,所开发的软件在高层逻辑设计层面上与先前已有的软件具有相同相似或实质上相似的算法,则又可能落人先有软件著作权人的修改权(改编权)的控制范围,导致侵权的嫌疑。因此,在软件开发中如何做到既能采用他人的先进的不受版权保护的算法,又不侵犯他人的修改权,就成为一个有重要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的课题。
 

        3、计算机语言

 
       计算机语言也即程序设计语言,如PASCALFORTRANCOBOLBASICCIISPJAVA等。在日本著作权法第10条第3款中,将其定义为“作为表现程序手段的文字或其他符号及其体系”。所谓体系,主要说的是语法,包括其中与自然语言不同的各种约定。在计算机软件领域,程序语言本身不是表达,而是用来表达软件开发者创意的一种工具。因为通常几乎所有的程序源文本都是以有限制的几种计算机语言写成,所以,如果计算机语言受版权保护,则会产生很不合理的垄断现象,从而阻碍技术进步。
 
        但是,如果涉及到为了解决特定课题而专门开发的特殊语言,则并不象上面讨论的那样简单。此时,计算机语言和计算机程序的界限,不一定是截然分明的。值得指出的是,明确规定计算机语言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只有日本。
 
       总而言之,关于软件著作权的保护对象的论述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计算机程序和文档,进而从特殊到一般,了解计算机软件客体受著作权相关法律保护的条件,区分客体与载体,再从反面掌握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全面掌握计算机的保护对象对于软件著作权侵权诉讼的立案和管辖都有相当大的帮助,从而帮助企业或公民节省诉讼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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