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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客体

时间:2019-09-18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我们研究一种权利的归属应该先明确此种权利所保护的客体。对于软件著作权来讲其客体就是计算机软件,它包括程序和文档。
 
        根据《软件条例》的规定,一项受著作权保护的软件应满足以下条件:   
 
        首先,受著作权保护的软件必须是开发者独立开发的。因为软件同其他作品一样具有独创性,而这种独创性并不要求达到专利“三性条件”中对创造性要求的那么苛刻,仅要求软件是开发者的原始创作,而不仅是对他人软件和作品的抄袭或者复制。    
 
       其次,著作权保护的软件应该是已经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的,例如:纸、磁介质、光盘等。    
 
       最后,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保护有一个重要的原则,即仅保护软件的表达或者表现形式,软件的表现形式是指软件所包含的以数字、文字及符号来表现的指令序列或语句序列,且这种序列能够用有形载体加以固定。对于程序来讲,无论是用源代码形式还是目标码形式体现,都可能得到著作权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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