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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的保护范围

时间:2019-09-16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A

 
       根据《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著作权法保护的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

       (一)计算机程序
 

       1、计算机程序基本概念


       根据《保护条例》第三条第1款规定: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

       2、计算程序的分类

      (1)代码化指令序列

       代码化指令序列是能被计算机直接识别并执行的二进制代码,它规定了计算机能完成的某一操作。二进制代码是计算机语言中唯一能被计算机直接识别和执行的语言,因而执行速度最快,但它的缺点是编写程序不便,直观性差,阅读困难,修改、记忆和调试费力,而且不具有可移植性。

       (2)符号化指令序列

       汇编语言就是符号化指令序列。汇编语言是一种符号化的机器语言。为了便于理解和记忆,采用帮助人们记忆的英文缩写符号(也称指令助记符)来代替机器语言指令代码中的操作码,用地址符号来代替地址码,这种用指令助记符和地址符号来编写的指令称为汇编语言。它与机器语言指令之间基本上是一一对应的。

        汇编语言也是从属于特定的机型,也是面向机器的语言,与机器语言相差无几,但不能被机器直接识别与执行。由于汇编语言采用了助记符,因此,它比机器语言直观、便于记忆和理解,也比机器语言程序易于阅读和修改。

       (3)符号化语句序列

        由于机器语言或汇编语言对机器的依赖性大,它们都不能离开具体的计算机指令系统,并且编写程序复杂,效率低,通用性差。因此出现了一种面向过程的程序设计语言,这种语言称为高级语言。高级语言就是指符号化语句序列

       目前,世界上已有很多种不同类型和功能的计算机高级语言,如BASIC语言、C语言、Fortran语言、Foxpro、等。由于高级语言的书写方式更接近人们的思维习惯和表达习惯,这样的程序更便于阅读和理解,出错时也容易检查和修改,给程序的调试带来很大的方便。高级语言容易为人们所接受,这样使得非计算机专业人员能够使用计算机,大大地促进了计算机的广泛应用和普及。

       3、源程序和目标程序

       现代的计算机程序一般具有源程序(源代码)文本和自标程序。源程序,是指未经编译的,按照一定的程序设计语言规范书写的,人类可读的文本文件。《保护条例》中 “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符号化语句序列”则是指“源程序”,它是开发者“编写的”。自标程序为源程序经编译可直接被计算机运行的机器码集合。《保护条例》中规定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是指目标程序,它是供机器直接运行的。由于目标程序为源程序通过编译系统或汇编系统自动生成的,该过程不存在新的“创作”、“开发”,但是二者是一体的。因此,《保护条例》规定“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应受到同等保护。通常,源程序不能提供给用户,提供给用户的只是目标程序。

      (二)文档

       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与计算机程序有关的文档包括需求说明,总体设计,详细设计流程图,用户使用手册,维护手册等。文档本身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字作品或图形作品,同时,与计算机程序有关的文档往往与程序密切联系,这时按照《条例》和程序一起保护更为有利和有效。
 

       B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保护对象
 
 
       本条是关于本条例保护对象的规定,即计算机程序和文档。下一条对计算机程序和文档作进一步定义。本条反映了《条例》一个颇具特色的规定,即《条例》适用的保护对象不仅是计算机程序,而且还包括“有关文档”,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从国际上多数国家的立法及有关国际条约来看,有关文档本身就是传统著作权的保护对象:文字作品或图形作品。所以在将计算机软件纳入著作权法保护时,只规定了计算机程序的保护,而没有对文档进行特别规定,在法里也只是使用“计算机程序”的概念,而不是“计算机软件”的概念。
 
       我国的《条例》之所以规定的是计算机软件,主要是考虑到计算机程序及其文档的关系非常密切,而且随着技术的发展,有些文档和程序往往融合在一起,难以区分。如果硬要将它们区分开来,无疑增加了不必要的难度和不确定性。从《条例》实施10年的实践来看,我国的这种做法是成功的,也已经被社会公众乃至国外产业界、法律界广泛接受。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3条的规定,作品包括计算机软件。我们可以看到计算机软件的文档,特别是一些可以脱离计算机程序独立存在和使用的文档,如:用户手册等,实际上享有双重保护,一是与相应的计算机程序一起构成计算机软件,受到本条例的保护,二是可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作为文字作品或图形作品得到保护。另外,计算机软件在使用过程中往往与数据库结合在一起。由于数据库在著作权法中是作为汇编作品保护的(《著作权法》第14条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所以,数据库不属于本条例保护范围。
 
       计算机软件的文档可单独作为文字作品进行保护。计算机软件作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既包括计算机程序,也包括与程序有关的文档。软件中的文档包括程序设计说明图、流程图、用户手册等,这些文档具有一般文字作品的特征。《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将软件作为保护对象,故其中的文档部分可不单列为文字作品予以保护,但是如果侵权人仅仅抄袭了软件中的文档部分,而未涉及程序侵权,软件著作权人可单独就文档部分以文字作品著作权受到侵害为由提起诉讼。本案原告所诉之用户手册,不仅含有文档文字部分,而且还含有对AEDK机硬件的使用说明,这一部分的文字说明,应当作为文字作品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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