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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著作权的管辖确定

时间:2019-09-14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A

 
       (一)地域管辖。
 
       侵犯软件著作权案件的管辖遵循民事侵权案件的一般管辖原则,即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了侵权行为发生地和侵权行为结果地。
 
       首先分析被告住所地:由于侵犯著作权的结果可能由多个行为主体实施了各自不同的行为后发生,因这一系列的侵权行为之间具有关联关系,也为了免除权利人诉累,权利人将其认为的不同侵权主体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是当前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件中常见的类型。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法院辖区的,各该法院都有管辖权。实践中,许多原告为了便利自己诉讼,往往选择将原告所在地的销售商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这也是在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件中,有些图书销售商频繁成为多个案件被告的原因。
 
       其次分析侵权行为地:以下是几种典型的确定侵权行为地的情形,一是原告将不同的侵权行为人作为共同被告起诉,涉及多个不同的侵权行为实施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中规定了:“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仅对其中某一被告提起诉讼的,该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二是由于网络著作权案件的侵权行为实施地和结果地难以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在2006年制定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1条即规定了:“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可见,将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作为侵权行为地的前提条件是发现了侵权行为,且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难以确定。
 
        实践中,有些案件的原告通过公证保全网络上的侵权内容,就向公证处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这种情况实际使民事诉讼的管辖原则和规定失去了意义,因为任何一个可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终端理论上都能搜索到整个互联网上的全部内容,如果原告不查找实际侵权人住所地或直接发生侵权行为所在地,而仅以公证处的联网计算机作为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将使原告可以随意地选择诉讼法院,失去民事诉讼关于管辖规定适用的严肃性,也将增加受理法院查找被告、查明案件事实的难度,对被告公平参与诉讼不利。虽然互联网的出现和快速发展,使一些侵权行为更加隐蔽,实际侵权人更难查找,这有待互联网秩序的规范,但个案诉讼需要解决的是确定的原被告之间的明确纠纷,原告通过民事诉讼所进行的维权也要建立在既定的诉讼程序规则基础上。
 
        对于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件中一类比较特殊的确认不侵权案件,目前的通说认为此类诉讼的性质仍为侵权之诉,故仍适用侵权之诉的管辖规范。当然,实践中,著作权的侵权之诉与确认不侵权之诉经常会先后在不同的法院提起,双方互为原被告,对此,通常的处理方式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2条的规定由后受理案件的法院将案件移送先受理法院进行审理,该条规定了“当事人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者同一法律事实而发生纠纷,以不同诉讼请求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不同法院起诉的,后立案的法院在得知有关法院先立案的情况后,应当在七日内裁定将案件移送先立案的法院合并审理。”
 
       (二)级别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发布的《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所以,对于原告而言,需要清楚可受理其诉讼案件的法院,当然,如果原告不清楚,在其起诉立案时,立案法官也会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若是被告认为原告提起的诉讼违反了相关级别管辖的规定,可以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内提出管辖异议,并由受诉法院审查后作出作出裁定,当事人对该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
 

        B

 
        一、软件著作权的民事诉讼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是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管辖的一般规定。如果没有关于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问题的特别规定,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当予以适用。其中级别管辖适用民事诉讼法第18条至21条的规定;地域管辖适用“原告就被告”的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或特别地域管辖的规定;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由于知识产权案件具有复杂性和特殊性以及专业性,最高人民法院对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管辖问题做出了特别的规定,一方面将民事诉讼法的一般性规定适用到情况复杂的知识产权诉讼领域当中,另一方面在于解决知识产权诉讼中的特殊问题。
 
       1.关于级别管辖的特别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根据第19条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年7月14日,最高法院第528次会议讨论通过,法发(92) 22号)第2条①的规定,确定专利民事案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各经济特区的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人民法院,各省、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实际需要,经最高人民法院同意,可以指定本省、自治区内的开放城市或者设有专利管理机关的较大市的中级人民法院作为审理其辖区内的专利民事案件的第一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适用这一规定的专利民事案件包括:是否应当授予发明专利权的纠纷案件;宣告授予发明专利权无效或维持专利权的纠纷案件;实施强制许可的纠纷案件;实施强制许可适用费纠纷案件;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的费用的纠纷案件;专利侵权案件;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合同纠纷案件;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属纠纷案件(包括职务发明创造确认纠纷案件、发明人或设计人身分确认纠纷案件以及合作或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权确认纠纷案件)。前四类案件是专利行政案件由被告所在地的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后四类案件是民事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或批准的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其他法院无权对此类案件行使管辖权。
 
       对于其他绝大多数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各级法院均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享有管辖权。但是由于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绝对数量较少,许多基层法院审判人员由于接触案件少,难以较快熟悉审判业务,对保证办案质量有所影响。最高人民法院于1996年在苏州、1999年在合肥召开的有关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上提出并重申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一审,以利于锻炼专业法官队伍,提高办案质量。除少数已经成立知识产权审判庭的基层法院外,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一审法院,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给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案件级别管辖几个问题的批复》中明确指出:一是,在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全部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发生纠纷提起诉讼,如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明确要求全部履行合同的,应以合同总金额加上其他请求金额作为诉讼标的金额,并据以确定级别管辖;如果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其具体的诉讼请求金额来确定诉讼标的金额,并据以确定级别管辖。二是,当事人在诉讼中增加诉讼请求从而加大诉讼标的金额,致使诉讼标的金额超过受理人民法院级别管辖权限的,一般不再变动。但是当事人故意规避有关级别管辖等规定的除外。三是,按照级别管辖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上级人民法院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该下级人民法院不得再交其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2.关于地域管辖的特别规定
 
        (1)软件著作权合同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
 
        软件著作权合同纠纷案件主要有:专利申请权、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商标专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专利、商标、著作权适用许可合同纠纷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履行地管辖的确定方法是:如果合同明确约定了履行地,而且已实际履行,应当按照约定的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且合同没有实际履行的,按法律的一般规定,确定合同的履行地,即首先由当事人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按照一般交易习惯,没有交易习惯或难以确认的,应当适用有关法律的一般规定。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履行地、且没有实际履行,依法又不能确定合同的履行地的,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司法实践中的一般做法是:专利申请权、专利权转让合同,注册商标转让合同等以转让权利为标的的纠纷案件,应当以受让方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商标许可使用合同、著作权使用许可合同以使用专利技术、注册商标为合同标的的,应当以专利技术实施方、注册商标使用方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技术开发合同的法定履行地是研究开发方所在地,技术转让合同的法定履行地是受让方所在地,技术咨询合同的法定履行地是委托方所在地。
 
        (2)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的地域管辖
 
       侵害知识产权案件主要是侵害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商业秘密、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等专有利益的纠纷案件。民事诉讼法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行为结果发生地。由于知识产权客体的无形性,在知识产权领域中,侵权行为的实施地和结果发生地具有不确定性特点,给确定侵权行为地带来了困难。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做出了一系列司法解释,提出了解决意见。
 
       一是,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侵权结果发生地不能作扩大理解。1998年3月10日给湖北高级人民法院(1998)知监宇第3号复函认为,以被告的行为“造成原告产品滞销,给原告的生产经营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结果发生地亦在原告所在地”为由,驳回被告的管辖异议,将侵权结果发生地扩大理解为包括遭受损失的原告所在地,违背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的立法原意。
 
       二是,在被诉侵权产品销售地起诉制造商的侵权行为案件,应当限制在行为发生和结束的地点,不能扩大理解为包括侵权行为以外的或者完成后的一系列后果产生的地点。原告只起诉销售商或者将制造商和销售商作为共同被告起诉的,侵权物品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另外有证据证明制造商在该地区直接实施销售行为,销售地也可以取得案件的管辖权。
 
        三是,刊登侵权产品广告造成侵权纠纷的案件,应当由侵权行为实施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广告影响地不能作为结果发生地。
 
        四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侵权民事案件地域管辖有特别规定。①未经专利权入许可,生产经营目的而制造、使用、销售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产品,以及制造、销售外观设计产品的,由该产品制造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制造地不明的,由该产品的使用地或销售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而使用专利方法,由专利方法使用者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未经专利权人授权而许可或授权他人实施专利的,由许可方或者委托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许可方或者受托方实施了专利,从而双方构成共同侵权,则由被许可方或者受托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专利权共有入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而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由许可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许可方实施了专利的,从而双方构成共同侵权,则由被许可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专利权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而转让超过其应有份额的专利权的,由转让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受让方明知对方越权转让而仍然接受,从而双方构成共同侵权,则由受让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软件著作权的行政诉讼管辖
 
      1.级别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3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第14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二)对国务院各部委、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第15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第16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在知识产权行政诉讼中,包括两类。一是对国务院专利管理机关做出的有关专利宣告无效、强制许可等决定不服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二是对地方专利管理机构就专利侵权行为和冒充专利行为做出的处罚决定不服而提起的行政诉讼。对前一类案件,由被告所在地的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对后一类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地域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致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是关于行政一般管辖和特殊管辖的一般性规定。其中特殊管辖的一种情形是,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所谓“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的;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或者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的。但是本规定对专利局做出的行政决定,不管是否经过复审,没有直接意义。
 
       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1款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第2款规定:“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于专利局与复审委员会同处一地,所以只能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此类行政诉讼案件。
 
       3.管辖权的协调
 
       第20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地人民法院管辖。”第21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自行移送。”第22条规定了管辖权异议的处理程序。第23条规定了管辖移转的处理办法。
 
        三、软件著作权的刑事诉讼管辖
 
       首先,刑事诉讼管辖是指国家专门机关依法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上的分工,即侦查机关与审判机关之间以及审判机关内部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方面的分工,其中侦查机关与审判机关之间以及侦查机关内部的职能分工称为立案管辖,审判机关内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称为审判管辖。
 
       在我国,刑事诉讼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国家专门机关,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职能分工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受理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其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分工称为立案管辖,人民法院系统内受理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称为审判管辖。
 
       其次,知识产权刑事诉讼,是人民法院依据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的规定,对知识产权权利人及其他受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或者经过公安机关侦查并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知识产权型犯罪案件进行刑事审判的各种活动的总称。人民法院审理知识产权刑事诉讼案件,在程序上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其主要程序是侦查、起诉、裁决等。
 
        下面,笔者简单介绍软件著作权刑事诉讼管辖的种类与特征。
 
        1.软件著作权刑事诉讼管辖的种类包括:一、软件著作权诉讼的职能管辖:公、检、法三机关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基本分工是:(1)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3)自诉的刑事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二、软件著作权诉讼的审判管辖:第一,级别管辖。(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第二,地域管辖。刑事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软件著作权刑事诉讼管辖的特征包括:一、主体的多元性。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中的管辖只涉及法院系统内部对第一审民事和行政案件审理权限的划分,因此民事诉讼管辖、行政诉讼管辖的主体是惟一的,仅仅指法院,但是刑事诉讼管辖除了要解决各法院之间的审判管辖之外,还要解决侦、控、审三机关之间立案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分工,因此刑事诉讼管辖的主体包括侦查机关、控诉机关和审判机关,具有多元性的特点。二、适用的强制性。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对某些案件的管辖有一定的选择权,这是“当事人意愿自治原则”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领域的运用,意味着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使他们能够寻求最信赖的人民法院进行诉讼,有利于纠纷的彻底解决。但是在刑事诉讼中,无论是公诉案件还是自诉案件,当事人对案件管辖都不具有选择权和处分权,这是由刑事诉讼追究、惩罚犯罪的活动特点所决定的。
 
         2.软件著作权刑事诉讼可分为刑事公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和刑事自诉。
 
        刑事公诉:刑事诉讼法第18条的规定,一般刑事犯罪括动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知识产权型犯罪,属于一般刑事犯罪,法律没有规定其他机关包括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对侵犯知识产权刑事犯罪进行侦查。因此,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侦查权只有公安机关才能行使。侵害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侦查,是要查明有无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事实,以决定是否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的过程。具体说来,应当查明以下事实:一、是否有人实施了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二、行为人亦即犯罪嫌疑人是谁:三、该项侵害行为是否造成了权利人的重大损失。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可以采用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证据、鉴定、通缉等侦查手段。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对于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件卷宗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经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刑事诉讼法第136条规定,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已经侦查终结的刑事案件,经过审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依法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的,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的审判程序即行开始。对下列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其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应当通知被害人。被害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7日内向卜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它可以由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直接提起,也可以由被害人、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被害人的其他亲属提起。对所附带的民事诉讼的审理,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的,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上诉程序与期限提出上诉。
 
       刑事自诉:刑事诉讼法第177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入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侵犯知识产权罪,除情节特别严重的以外,一般属于轻微犯罪,处罚不超过3年有期徒刑,因此,被害人可提起刑事自诉。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追究侵犯知识产权罪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提出反诉。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被害人提起自诉的案件,可以同时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另外,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上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5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5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答复请求人。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10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5日,自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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