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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客体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条件

时间:2019-08-18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A

 
       一、独立创作 
 
       即受保护的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创作,任何复制、抄袭他人的、并非自己开发的软件不能获得著作权。当然,软件的独创性不同于专利的创造性。一项程序的功能设计往往被认为是程序的思想概念,根据著作权法不保护思想概念的原则,任何人可以设计具有类似功能的另一件软件作品。但是如果用了他人软件作品的逻辑步骤的组合方式,则对他人软件构成侵权。 
 
       二、可被感知 
 
       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应当是固定在载体上作者创作思想的一种实际表达。如果作者的创作思想未表达出来不可以被感知,就不能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因此,《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受保护的软件必须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如计算机硬件中固定在存储器或磁盘、磁带等计算机外部设备上,也可以是其他的有形物,如纸张等。 
 
       三、逻辑合理
 
       计算机运行过程实际上是按照预先安排不断对信息随机进行的逻辑判断智能化过程。逻辑判断功能是计算机系统的基本功能。因此,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计算机软件作品必须具备合理的逻辑思想,并以正确的逻辑步骤表现出来,才能达到软件的设计功能。毫无逻辑性的计算机软件,不能计算出正确结果,也就毫无价值。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7条的规定,除计算机软件的程序和文档外,著作权法不保护计算机软件开发所用的思想、概念、发现、原理、算法、处理过程和运算方法。也就是说利用他人已有的上述方面开发自己的软件,并不构成侵权。因为开发软件所使用的思想、概念等均属计算机软件基本理论的范围,是设计开发软件不可或缺的理论依据,属于社会公有领域,不能为个人专有。
 

       B

 
       本条是对计算机软件享有著作权基本条件的规定。软件能否获得著作权的两个基本条件也是著作权法要求作品的基本条件。
 
       首先,软件必须是开发者独立开发的,也就是具备所谓的“独创性”或“原创性”。著作权法对“独创性”的要求是很低的,它不要求作品的创作水平的高度如何,只要求是作者自己创作的即可。大量测试证明,除了极个别的特定情况外,同一个软件由不同人开发的结果是不会相同或相似的。计算机软件只要是由开发者自己独立开发.完成而不是抄袭、复制他人开发的软件,它必然具有一些最起码的“创造性”,或者说与众不同的个性。
 
       其次,软件必须已经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软件是个无形的产{品,但如果只是停留在开发者头脑中构思的开发设计思路或内容阶段,尚未表达出来,或者说尚未以一定形式实际开发出来,是不能获得著作权的。软件只有确确实实被开发出来,也就是被记录(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能够被人感知,才能获得著作权保护。当然,记录(固定)软件的有形物体可以是纸张、磁带、磁盘、光盘、芯片}等任何现有的以及将来可能出现的可存储软件的物体。
 

       C

 
       如果软件开发者开发完成了一个软件,出于各种原因,如还需要调试,还需要等待适当的市场环境,不愿意立刻拿出来销售(发表的一种形式),这时,并不影响他对该软件享有的著作权。在当今经济全球化的形势下,特别是互联网蓬勃发展的环境中,软件著作权保护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因此,本条是对软件著作权国际保护规定的基本原则。鉴于我国现在不但加入了伯尔尼公约等国际版权条约,与众多国家签订了双边版权保护条约,而且已经成为WTO的成员,这些双边和多边国际条约覆盖了全世界绝大多数国家,所以,本条将适用于几乎所有的外国软件,他们将在我国获得著作权保护,并且享有“国民待遇”。
 
       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即作品必须具备三个特征,即独创性、可以有形形式复制、属于智力创作成果。人们直观感受的网页是通过计算机屏幕等硬件设备展示出来的视觉或音响效果,其本源是能生成这一效果的计算机程序或音像。音像并非本案审理对象,而计算机程序属于符合法定特征的作品的范畴,受著作权法的保护;网页是计算机程序运行的结果即外在表现,计算机程序及其外在表现之间存在一一对应的因果联系,外在表现直观地反映内在程序的运行结果,二者构成的统一体共同体现创作者的智力劳动成果,其中具有独创性的部分构成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是,外在表现依存于内在的程序,不能独立存在,换言之,与程序相割裂的外在表现不能独立成为作品本身。被直观感受到的网页版式被他人参照或模仿,这一事实的发生并不意味着侵权行为的必然存在。因为外现的网页版式是一种视觉效果,观者只能从中感知创作者的思维,这种未被固化的思维不是著作权法中所称的作品,因而单纯对思维进行模仿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否则将出现权利滥用,从而桎梏科技、文艺等方面的发展。
 
        对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权纠纷,不能从外观上判断是否侵权,必须对两个软件的程序进行比对,才能确定是否存在侵权。
 
       一般情况下,发现存在侵权的软件产品以后,应该首先对软件的目标代码进行分析研究,比对权利人的目标代码,看是否存在相似或者相同之处。如果在侵权软件的目标代码中发现了软件权利人的特征,则可以证明侵权软件存在抄袭权利人软件的可能性,但是否构成侵权还需进一步比对。如果不通过比对源程序,一般情况下,法院不能最终判定侵权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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