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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许可制度

时间:2019-05-29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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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许可。法定许可是指通过法律明确规定可使用他人作品,而不需要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法定许可情况下,也应当指明作者、作品名称并且不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法定许可情形主要有:第23条规定的教科书、第33条第二款规定的报刊转载,第40条第三款规定的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合法录制为录音制晶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第43条、第44条规定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发表的作品和已出版的录音制品的情形。法定许可具有以下四个特点。一是法定许可具有公共利益和促进作品传播的目的性,除了教科书使用具有公共利益目的外,其余的法定许可多为作品传播者有关。二是法定许可应尊重著作权人的著作人身权,如法定许可所能适用的对象仅为已发表作品,而且在使用中应指明作者、作晶名称等。三是著作权人可事先声明不许使用,与合理使用不同的是,法定许可不限定是非商业性使用及使用的适当性,就意味着使用者可以完全地使用他人作品,这时该作品的著作权人可以出于对自己作品市场利益等考虑声明不允许他人以法定许可的方式进行使用。四是法定许可不是免费使用,法定许可的使用都要向上手权利人支付报酬,只是著作权人没有协商使用费的权利,只能由使用者按照国家相关稿酬标准等接受所给予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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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谓强制许可,是指在软件著作权人无正当理由而拒绝他人对其软件的正当使用许可请求时,请求人可以要求该软件著作权人的主管机关授权他使用该软件,使用人仍应向软件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制度。
 
       我国软件保护条例第13条第2款的规定,体现了社会公共利益原则之下的强制许可制度。该款规定,“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系统内或者所管辖的全民所有制单位开发的,对于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软件,有权决定允许指定的单位使用,由使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使用费。”具有我国特色的这种许可,也被称为“国家计划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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