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1电话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长昊维权百科 > 电视台法定许可制度的适用

电视台法定许可制度的适用

时间:2019-05-28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本案涉及现行《著作权法》第43条第二款规定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此项规定一般被视为广播电台、电视台可适用的法定许可制度。目前,对该条规定的通常理解是,立法者在制定《著作权法》的时候,考虑到电视台等媒体播放作品数量巨大、时间紧急、难以事先征求许可等特殊因素,因此免除了广播电台、电视台应事先征求作者许可的义务.但应当及时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法定许可制度适用情形极少,因为这是对著作权人行使权利的极大限制,只有在非常重要的社会公众利益需要时,著作权人才应在行使其权利时作出一定的让步。即使是《著作权法》第23条规定的通常情形下的法定许可制度,即为实施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的情形,也授予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权利。并且,著作权法为电视台设定的豁免许可的权利,在法律性质上属于私权利,且不属于不可放弃的人身权利或基本权利。



       概要:软件著作权被侵犯该怎么办?想知道怎么找专业的律师挽回损失,您大可看看上面的文章。专业的侵犯软件著作权专家律师团队:擅长侵犯软件著作权立案、起诉。
       邱律师:15915344883,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软件著作权被侵犯了请联系我们。
      我们可帮助您立案起诉、成功维权、减轻损失、争议解决、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等全方位高效的法律服务。
 



文章声明:本网站发表的文章包括原创信息、转载信息和会员投稿,如您认为上述内容涉及个人、企业隐私或涉及著作权,要求修改或删除的,请发邮件至:1870527569@qq.com,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延伸阅读:

热点话题:

联系我们

长昊简介 电话:15915344883、15800707700  邮箱:1870527569@qq.com

声明:本网站由嘉莱特文化传媒运营 Copyright @ 2009-2019 长昊 版权所有 备案号:粤ICP备15055623号

嘉莱特文化传媒法律顾问合作单位: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座机:(0755)26751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