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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的法定许可使用

时间:2019-04-17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法定许可使用,是指依著作权法的规定,使用者在利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时,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应向其支付报酬,并尊重著作权人其他权利的制度。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下列4种法定许可的情形:
 
       1、作品在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值得注意的是,有权发表不得转载、摘编的声明的主体只能是著作权人,而不是刊登其作品的报纸和杂志。
 
       2、表演者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进行营业性演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3、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著作权人声明不得使用的不许使用。除著作权法规定可以不支付报酬的以外,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4、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此外,表演者为制作录音录像和广播、电视节目进行表演而使用他人已发表作品的,也属于法定许可使用。
 
       著作权法定许可使用与合理使用既有相通之处,也有不同之点。其相通之处表现为:(1)其目的都是侧重于促进社会公共利益,限制著作权人的权利;(2)都只能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凡未公开发表的作品不在法定许可使用与合理使用的范围之内;(3)使用他人作品时都无须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4)都必须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其不同之处表现为:(1)法定许可的使用者只能是表演者、录音制作者、广播组织、报刊社,而合理使用人却无主体范围的限制;(2)在法定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作品后应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而在合理使用的情况下则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3)在法定许可使用的情况下,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但合理使用没有附加此项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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