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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著作权中恶意第三人的理解

时间:2019-04-16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1、第三人的主观状态
 
       主观状态是第三人构成恶意侵权的前提,所谓有恶意的主观状态,指第三人“应当知道”他人已经存在侵权行为。行为人应当是一个有理智的人,其从所掌握的信息可以推论出有关事实,或者说一个有理智的人在具体情况下应当产生疑问,根据疑问以合理的智力和注意力,就会知道该事实即他人已经存在侵权行为,自己接受行为的结果也会构成侵权。
 
        2、恶意第三人的“消失”
 
       《反不正当竞争法》将积极促成、唆使他人以盗窃、利诱、胁迫手段获得商业秘密的,认为是第二人,而将虽然是明知或应知,但是“被动”接受他人违法行为结果的人认为是恶意第三人。但是如下所述,实践的发展向我们表明,从法理上恶意第三人有可能消失,不是真正的消失,而是被
 
       3、、损害赔偿
 
       违反保密义务首先意味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当事人是否有专门保密协议,赔偿额可以不同。即使受害方没有受到损失,其仍有权获得违约方因将信息向他人披露或用于违约方自己目的而得到的利润。在必要情况下,如在信息尚未披露或仅部分披露时,受害方根据适用法律可请求法院发布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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