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电子证据法律层面的完善电子证据不能套用传统证据的程序法规定,应在立法层面上制定出一套符合电子证据特征的取证规则。一种做法是可以借鉴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经验,制定统一的电子证据法,也可以根据《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规则》等相关规定,在刑事诉讼法中设立专章对刑事诉讼中的电子证据收集和审查问题作出具体的规定。另一种做法是可以由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等机关联合出台对刑事案件中电子证据收集、审查方法的相关司法解释。这就可以在立法层面形成一个电子证据收集和审查方面的明确系统的规范。
(二)电子证据制度层面的完善电子证据的固定和调取离不开网络运营商的配合,但现在主要存在两大困难。一是网络运营商不配合;二是电子证据受时效限制。常见的淘宝交易记录、QQ聊天记录的保存时限通常仅有六个月,大部分案件在案发时都已经过了电子证据的保存时限,导致公安机关无法有效的开展侦查工作。笔者建议,司法机关可以和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签署合作协议,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适当延长信息的保存期限,对发现可能涉及犯罪的电子数据应予以恢复以配合司法机关工作,保证电子证据调取过程的顺畅。
(三)电子证据人才建设层面的完善电子证据的审查需要建立一个专业化的队伍。审查电子证据的过程不仅需要承办人有极大的耐心和细致度,而且还需要承办人及时更新知识和技能。承办人往往会受计算机水平的限制,无法达到计算机网络技术审查水平的要求。检察机关应定期开设专门的电子培训业务,提高承办人审查电子证据的能力,保证电子证据审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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