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证据是一种借助于现代数字化电子信息技术及其设备进行存储、处理、传输、输出的证据。此类证据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证据。最初证据法学的主流理论将电子计算机所记录的资料纳入到视听资料的范畴,但随着对电子数据认识的逐步深入,电子数据开始有了独立的地位。豍2013年1月1日实施的《刑事诉讼法》,首次在基本法律层面涉及到电子证据问题,并将电子证据列为八大类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之一,这也使得电子证据有了明确的立法依据。在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中,电子证据形式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
(一)网店交易记录犯罪分子通过开设网络虚拟店铺,利用网络交易平台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或者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或者销售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图书,并通过物流公司以快递的方式完成产品的交易和销售。以罗孝聪、罗孝明案为例,二人在淘宝网上注册网上书店来销售盗版的医学类考试用书。通过对网站交易情况记录的调取和分析,最终确认网店的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20余万元。
(二)互联网广告链接犯罪分子通过互联网传播其广告链接,扩大受众范围,并以网络为媒介,一方面从上游联系购货渠道,另一方面,拓宽下游的销售渠道,来扩充其作案空间。以姚立明假冒注册商标案为例,姚立明在网上发布信息,联系客户收购二手的思科产品,然后经过测试、清洗、灌粉、打标、贴标和包装后又通过网络发布广告,招揽卖家进行销售。
(三)互联网站截图犯罪分子搭建互联网网站运营牟利,从事新型犯罪活动。以李玉峰等人侵犯著作权案件为例,犯罪分子利用网络游戏《剑侠世界》源代码架设服务器运营游戏私服,从中非法获利。犯罪分子开设“私服”《情缘剑侠世界》网站,在界面、地图、场景、人物设置和功能方面都同正版的《剑侠世界》网络游戏一样,并且可以和《剑侠世界》的官方网站进行链接。通过对游戏网站的截图对比可以得出私服游戏和官方游戏的相似度,同时也可以反映出“私服”游戏网站的会员注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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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中电子证据的种类
时间:2019-04-13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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