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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几种情形下软件著作权的归属情况

时间:2019-03-17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几种情形下软件著作权的归属情况
 
【案件简介】
 
  LIXIANSHEN原本是一家科技公司(暂且用“A公司”来指代)的副总,后来因为与A公司的一个出资人发生矛盾,辞职离开了A公司。离开A公司一个月之后,A公司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王先生找到LIXIANSHEN,希望LIXIANSHEN能够回A公司工作。王先生与LIXIANSHEN通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LIXIANSHEN以合作人的方式回A公司工作,不领取工资,不用遵守A公司的管理制度,只是根据一定比例分担风险、分享利润。LIXIANSHEN回到A公司之后,A公司正在进行涉及安卓系统的平板电脑项目,但是这个项目中的重力感应部分无法攻克。该项目主管人员找到LIXIANSHEN,希望LIXIANSHEN能够帮助解决。LIXIANSHEN通过大量工作、模拟演示,修改了部分安卓系统的源代码,最后成功解决了这个问题,并把自己修改之后的软件提交给了该项目负责人。后来,A公司与LIXIANSHEN因为某个大型项目利润分成的问题产生矛盾,LIXIANSHEN再一次离开A公司。离开A公司之后,LIXIANSHEN认为自己曾经为A公司项目修改安卓系统的那部分软件著作权应该归自己所有,把A公司告上法院,要求确认自己的软件著作权。


【法律要点】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指计算机软件开发者对其开发的计算机软件依法享有的某些特殊权利。这些权利可以概括为两个方面: 一是精神权利( 亦称人身权) , 包括发表权、署名权及修改权;二是经济权利( 亦称财产权) , 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翻译权及获得报酬权。
 
  相对的, 对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权利限制则主要体现在《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软件的合法复制品所有人享有的权利上。存在三种情况, 一是根据使用的需要把该计算机软件装入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内; 二是为了防止复制品损坏而制作备份复制品。这些备份复制品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 并在所有人丧失该合法复制品的所有权时, 负责将备份复制品销毁; 三是为了把该软件用于实际的计算机应用环境或者改进其功能、性能而进行必要的修改; 但是,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 未经该软件著作权人许可, 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修改后的软件。同时, 《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为了学习和研究软件内含的设计思想和原理, 通过安装、显示、传输或者存储软件等方式使用软件的,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 不向其支付报酬。”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归属问题涉及到的几个方面?
 
  一是必须明确计算机软件开发者和著作权人二者在概念上的统一和分离。《条例》第九条规定: “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 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无相反证明, 在软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为开发者。”计算机软件开发者是指实际组织开发、直接进行开发, 并对开发完成的计算机软件承担责任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或者依靠自己具有的条件独立完成计算机软件的开发, 并对计算机软件承担责任的自然人。具体地讲, 计算机软件开发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则是指对计算机软件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换句话说,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和计算机软件开发者在一般情况下是统一的, 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又是相互分离的。在确认软件著作权归属问题时, 不能简单地把计算机软件开发者等同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
 
  二是必须明确职务开发的计算机软件的归属原则, 特别是法律未作明确规定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所有的灰色区域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归属原则。
 
  三是必须明确契约在先的原则, 也就是依法约定高于法定的一般原则。对于合作开发、委托开发和计划开发的计算机软件必须遵循这一原则, 即合同中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归属问题有约定的, 以约定为准; 没有约定的, 按法定的一般原则确立。
 
  几种情形下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归属情况?
 
  其一, 自行开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归属。即由本单位的技术人员自行开发的计算机软件。根据《条例》第九条的规定: “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 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 这类软件的著作权属于其开发者。
 
  其二, 合作开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归属。根据《条例》第十条的规定: “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合作开发的软件, 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合作开发者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 合作开发的软件可以分割使用的, 开发者对各自开发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 但是, 行使著作权时, 不得扩展到合作开发的软件整体的著作权。合作开发的软件不能分割使用的, 其著作权由各合作开发者共同享有, 通过协商一致行使; 不能协商一致, 又无正当理由的, 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权以外的其它权利, 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开发者。”因此, 合作开发计算机软件时最好签署一份书面合同或协议, 明确规定著作权的归属, 以免日后发生纠纷。
 
  其三, 委托开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归属。根据《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 “接受他人委托开发的软件, 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约定; 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的, 其著作权由受托人享有。”因此, 对于此类委托开发的计算机软件, 委托人要与受托人订立明确的书面合同,规定其著作权的归属情况,否则,在日后的工作就可能会因著作权归属不明确而产生种种纠纷。
 
  其四, 《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 “国家机关下达任务开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归属。由国家机关下达任务开发的计算机软件, 著作权的归属与行使由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规定; 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中未做明确规定的,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由接受任务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享有。”
 
  其五, 职务开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归属。根据《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 所谓职务开发的计算机软件是指“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软件”或“开发的软件是从事本职工作活动所预见的结果或者自然的结果”或“主要使用了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资金、专用设备、未公开的专门信息等物质技术条件所开发并由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承担责任的软件”。此类计算机软件, 其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享有, 该法人或其它组织可以对开发软件的自然人进行奖励。
 
  概要:邱戈龙律师,著名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律师,。专业资深,侵犯商业秘密罪经侦立案、侵犯商业秘密罪证据调查、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鉴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审计、商业秘密罪辩护,。十佳律师专业办理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拥有丰富经验的律师团——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唯一官网:www.supermecourt.com)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团,善于在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中中申请取保候审、不逮捕、不起诉、无罪辩护,精准突破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的每一个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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