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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少量购买大量使用软件也对他人著作权构成侵害

时间:2018-12-21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少量购买大量使用软件也对他人著作权构成侵害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少量购买大量使用的行为, 也同样严重影响了著作权人的经济利益, 构成侵权。此类行为特点是, 持有行为的合法性和大量安装、使用行为的非法性。

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合法持有软件复制品的单位、公民, 在不经该软件著作权人同意的情况下, 享有下列权利: (一) 根据使用的需要把该软件装入计算机内。(二) ..”由此看出, 在判断所谓合法用户“根据使用的需要”安装这方面我国法律未作明确规定。合法用户购买一套应用软件, 只在自己经常使用的一台计算机上安装, 是“根据使用的需要”安装, 是合法的。那么该用户在自己每天都要使用的、处理不同事务的两台计算机上安装,这合法不合法?该用户在自己日常使用的一台计算机上安装, 同时又在另一台备用的计算机上安装, 这又合法不合法? 对此我国法律未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

因此, 著作权人(软件开发商)为最大限度的保护自己的权利, 通常在其销售的计算机软件中附上“最终用户许可协议”, 其中约定一套软件只得被安装于一台计算机。用户在安装使用该软件时又不得不接受该协议, 著作权人由此便可凭该协议约束用户的行为。但是, 如果从用户角度考虑, 一位个人用户家中时拥有三四台计算机, 要求其为所拥有的计算机购买完全相同的三四套软件, 似乎又过于苛刻,利益的天平似乎过于倾向著作权人。因此, 笔者认为应完善有关法规, 调整这种失衡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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