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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通报|芯片巨头AW商业秘密泄露刑事维权典型案例

时间:2021-10-19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商业秘密刑法保护是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也是有效保护权利人、鼓励智力成果开发创造的重要手段。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商业秘密律师通过办理上海AW公司商业秘密泄露刑事维权一案,为读者讲解商业秘密刑事立案的注意事项。
      (一)核心员工相继离职创业,公司经营危如累卵
       上海AW公司专注于模拟、射频和数模混合芯片产品,主要服务于收集等便携式消费品市场,是一家无晶圆的芯片设计公司。为维护公司利益,确保特有的技术和客户资源不被披露或使用,公司采用独立封闭的工作站网络进行IC(集成电路)设计,利用notes系统作为商业秘密的载体,采取了一系列的保密措施。
       2015年初,经客户反映市面上存在与AW公司不为公众所知悉技术信息实质相似的音频功放产品,后发现涉嫌侵权的产品出自上海XW公司。侵权公司的法人、监事、副总、技术人员、销售人员皆为AW公司辛苦栽培的员工,于2014年6月前后相继离职,离职前都是AW公司重要岗位员工,有直接掌握或接触公司核心保密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条件。离职后,被控告人直接与AW公司上有供应商合作生产相同芯片,并开始与相同的代理商合作进行销售,导致AW产品销售收入减少金额为893451.16美元,折合人民币为5712637.37元,AW公司经营陷入难以扭转被动局面。
      (二)司法鉴定终于尘埃落定,刑事立案挽回局势
       从司法实践上看,长昊商业秘密律师告诉读者们办理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主要存在以下难点:
       首先,权利人控告的商业秘密信息应当具体确切,加强密点归纳的明确性和完整性。具体、确切的技术信息是讨论技术信息满足非公知性、价值性和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基础。本案中,经鉴定可知,AW公司芯片中电路模块的电路元器件连接关系及参数信息属于非公知性技术信息。
       其次,因为商业秘密涉及领域广泛,具有极强的专业性,取证需要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或者由专门知识的人协助取证。侵权人的侵权行为的隐蔽性较强,实践中往往采取“接触+相同-合法来源”来认定侵权行为的违法性。本案中,侵权人均为AW公司的核心员工,在AW公司任职期间均能接触到涉密信息。在作出非公知性鉴定的基础上,将XW公司芯片中存在的技术信息与AW公司芯片中的技术信息的非公知性技术信息是否相同进行鉴定,得到XW公司芯片与AW公司芯片的电路元器件连接关系及参数信息的非公知性技术信息具有同一性的鉴定。故,被控告人违反AW公司的保密义务,窃取并使用、允许XW公司使用AW公司的商业秘密,给AW公司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
       长昊商业秘密律师在收集证据过程中,紧扣犯罪证明关键要件,厘清商业秘密侵权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最终在2016年3月4日,上海市公安局决定对被控告人余某等人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进行刑事立案侦查,保护了AW公司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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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昊律师事务所拥有近三十年专注商业秘密和软件著作权类案件经验的核心团队,自律师事务所成立以来,获得多项行业殊荣,2018年代表中华律师协会法律出版社出版著作《特殊型知识产权法律实务—专论商业秘密与软件著作权》,长昊律师事务所长昊律师在商业秘密和软件著作权领域取得的成绩成为办理知识产权领域的优秀律师事务所之一。
面向未来,长昊律师事务所将继往开来砥砺前行持续在尖端知识产权方面不断超越,努力奋进的执业要求,长昊律师将共同努力把长昊所打造成为知识产权品牌专业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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