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1电话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长昊指导案例 > 商业秘密案例 > 商业秘密无罪判决案例 > 杭州三员工离职创业惹官司,侵害商业秘密不构成已撤诉

商业秘密案例

商业秘密停止侵权案例 商业秘密无罪判决案例 商业秘密撤回起诉案例 商业秘密不起诉决定案例

杭州三员工离职创业惹官司,侵害商业秘密不构成已撤诉

时间:2021-06-25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知识经济时代背景下,知识产权已经成为经营者最重要的无形财产之一,企业中的商业秘密更是其获得市场竞争优势的法宝。在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代理的杭州市陈某等四被告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件中,长昊律师以原告主张的技术信息不符合商业秘密的特性,四被告未实施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并未给原告造成实质的损失,在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实行初期,获得了撤回起诉的胜利,离职创业的三员工也避免了高达人民币500万元的赔偿。

      (一)涉案技术的非公知性应当由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认定
       相对于一般民事纠纷,知识产权纠纷所涉及的往往是专业性与技术性的问题,处理起来需要有很强的针对性和专业对口性,如本案中原告主张的技术信息中所描述的技术点均为专业技术术语,在不具备夯实的专业知识的情况下,作为行外人而言、显然不具备初步的理解基础,在此前提下作出的对技术的任何判断都将有失公允性。

       对于一般的法律服务工作者而言,由于知识储备范围局限性,很难针对非法律方面的专业技术问题作出透彻分析与解释,也较难形成令人信服的处理意见,因此涉及如此专业强度的技术信息的判断显然需要法律、行业技术专业人员的通力配合才能有效且公平的解决。

       本案中,原告怠于自己的举证义务,未对该争议的问题——其所主张的技术信息是否构成非公知信息进行举证,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并且原告所主张的技术信息显然并不符合法律有关商业秘密“非公知”的条件,其所主张的技术信息本身就属于公知信息。根据被告所提交的公开文献/论文,足以说明了原告所称密点的公知来源,足以证明任何涉及该信息有关范围的人通过这些文献文章的描述,可以轻而易举的获取,不构成商业秘密。

      (二)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原被告产品所使用的技术相同或相似
       本案被控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发生在2018年,早于2019年4月23日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日期。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应适用2018年1月1日生效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判定,而非适用2019年4月23日修订的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因此,本案中对于原告所主张的技术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及四被告是否具有侵权行为,以及双方的举证责任适用规则均应适用2018年《反不正当竞争法》。

       原告主张被告侵犯其商业秘密,并未对其主张的技术秘密信息与被告所使用的技术信息进行同一性鉴定,无法认定原被告技术相同或者实质相似。且经过当庭对比可认定双方技术信息不具有同一性。被告经对比可以证明两公司所使用的技术信息不相同或者实质相似,甚至被告四所用的方法、流程中没有任何与原告主张的密点相同的技术。因此,应认定双方的技术信息不构成相同或者实质相似。

     (三)被告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原告的技术秘密的证据不足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商业秘密权利人提供初步证据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且提供以下证据之一的,涉嫌侵权人应当证明其不存在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一)有证据表明涉嫌侵权人有渠道或者机会获取商业秘密,且其使用的信息与该商业秘密实质上相同;(二)有证据表明商业秘密已经被涉嫌侵权人披露、使用或者有被披露、使用的风险;(三)有其他证据表明商业秘密被涉嫌侵权人侵犯。

       原告作为主张本案涉案技术信息的权利人,首先需证明相应行为人(也即本案被告)存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中所列的四类行为,但从原告所提交的证据来看,并不能看出被告存在上述四类行为中的任何一种行为,并未提供初步证据表明其商业秘密被被告采用上述四类行为所侵犯。通过三被告的离职证明可看出三被告在离职时均已经向原告交接结束,在离职时即已经不再拥有原告的技术信息。因此被告不存在以不正当手段侵害原告技术秘密的行为。被告运用自己在工作过程中积累的知识、经验与技能在被告四公司从事相关技术工作,不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未侵犯原告的商业秘密。

       本案于2018年8月27日立案,历经长达一年多的诉讼周期,长昊律师专业的辩护技巧让原告意识到案件继续推进下去的难度大及成本高,于2019年10月28日向浙江省杭州市终极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同年10月30日中原裁定准许原告撤诉,本案以胜诉落下帷幕!
 

长昊律师事务所
THE ONE PERFECT
 商业秘密    |   软件著作权
SINCE 1995
www.szloline.com  13808808035  15800707700
 
创立于1995的长昊律师事务所扎根深圳辐射全国,在商业秘密和软件著作权两大核心方向,是专业致力于知识产权方面的律师事务所。长昊律师事务所坚持创新、开放合作、与时俱进,为众多科学技术领域的商业秘密、软件著作权类案件提供侵权维权辩护司法鉴定司法审计调查取证等高品质专项法律服务
长昊律师事务所拥有近三十年专注商业秘密和软件著作权类案件经验的核心团队,自律师事务所成立以来,获得多项行业殊荣,2018年代表中华律师协会法律出版社出版著作《特殊型知识产权法律实务—专论商业秘密与软件著作权》,长昊律师事务所长昊律师在商业秘密和软件著作权领域取得的成绩成为办理知识产权领域的优秀律师事务所之一。
面向未来,长昊律师事务所将继往开来砥砺前行持续在尖端知识产权方面不断超越,努力奋进的执业要求,长昊律师将共同努力把长昊所打造成为知识产权品牌专业所。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案例遍布大江南北,曾代理/辩护:2013年11月30日深圳市YD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和深圳市YD实业有限公司商业秘密被侵犯刑事制裁、民事追偿维权案;2014年12月17日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区分局指控深圳KL科技有限公司李姓高管侵犯商业秘密罪缓刑案;2015年1月21日东莞市ZJ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赔偿减半案;2015年5月27日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指控深圳市FG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高管侵犯商业秘密罪全案无罪不起诉案;2015年8月6日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区分局指控深圳市CYL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龙姓侵犯著作权罪无罪不起诉案;2015年8月25日深圳市XH系统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被侵犯刑事维权案;2015年9月1日深圳MR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被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立案成功;2015年9月2日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前高管侵犯商业秘密罪立案成功;2015年11月13日东莞市第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东莞市XL实业有限公司技术总裁赖姓侵犯商业秘密罪一审无罪、检察院抗诉二审裁定发回重审;2016年1月4日厦门首例厦门QY有限公司商业秘密被侵犯刑事立案成功;2016年4月16日哈尔滨市公安局指控GL工业自动化(上海)有限公司三位高管侵犯商业秘密罪无罪不起诉案;2016年11月3日上海AW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商业秘密被侵犯刑事立案成功;2016年11月18日苏州市公安局工业园区分局指控浙江YB科技有限公司11位技术工程师侵犯著作权罪全无罪案;2017年1月13日成功入选2018年全国五十大知识产权案例之一:深圳市公安局指控前华为总裁陈姓侵犯商业秘密罪缓刑案;2017年10月27日深圳市公安局指控深圳ZW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5位高管侵犯商业秘密罪全无罪不起诉案;2017年12月20日湖北襄阳市首例襄阳市公安局指控江苏XL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股东谢姓、周姓侵犯商业秘密罪缓刑案;2018年3月20日深圳市公安局指控深圳GX动力科技有限公司5位高管侵犯商业秘密罪四人无罪一人缓刑案;2018年8月9日深圳市YY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客户名单商业秘密被侵害维权案;2018年11月9日东莞市赖姓涉嫌配方型侵犯商业秘密罪发回重审一审无罪案;2018年12月25日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冯姓侵犯著作权罪有罪免于刑事处罚案;2019年1月16日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区分局指控深圳市TD机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韦姓侵犯著作权罪刑事二审减刑改判、民事赔偿减少案;2019年2月2日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指控肖姓侵犯商业秘密罪无罪不诉案;2019年4月1日深圳市公安局前大疆李姓软件工程师源代码披露型侵犯商业秘密罪减刑案;2019年6月17日深圳WFT科技有限公司自诉指控林姓、尹姓侵犯商业秘密罪无罪驳回起诉案;2019年10月18日山东枣庄HH光电集团有限公司商业秘密被侵犯刑事受理案;2019年10月13日杭州NT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驳回案;2020年4月13日常州市JX热能科技有限公司商业秘密侵权撤诉案;2020年4月30日江苏常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指控姜姓、薛姓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无罪不起诉;2020年7月29日东莞市赖姓技术主管侵犯商业秘密罪发回重审二审无罪案;2020年8月3日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指控前华为软件工程师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无罪不起诉案,2020年10月19日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济南SK测试技术有限公司、张姓工程师侵犯商业秘密罪无罪不起诉案;2020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济南SK测试技术有限公司诉济南LG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入选2020年最高院50大知识产权经典案例库;2021年2月2日衢州市林姓工程师销售模具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无罪不起诉案;2021年3月25日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区指控唐姓工程师销售污水处理设备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无罪撤案处理;2021年4月26日苏州工业园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苏州YL真空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商业秘密及商标侵权一案以无违法行为结案。




文章声明:本网站发表的文章包括原创信息、转载信息和会员投稿,如您认为上述内容涉及个人、企业隐私或涉及著作权,要求修改或删除的,请发邮件至:1870527569@qq.com,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延伸阅读:

热点话题:

长昊指导案例

联系我们

长昊专项服务

长昊简介 电话:15915344883、15800707700  邮箱:1870527569@qq.com

声明:本网站由嘉莱特文化传媒运营 Copyright @ 2009-2019 长昊 版权所有 备案号:粤ICP备15055623号

嘉莱特文化传媒法律顾问合作单位: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座机:(0755)26751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