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况:B公司系宁波新材料行业头部企业,企业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自主攻关形成黄铜棒全自动生产线等11项核心技术。上述技术不为公众所知悉,具备极高商业价值,属于企业核心商业秘密,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核心竞争力。
2019年,同业D公司为省去高额研发投入,谋求快速抢占市场,以高薪为诱饵,拉拢B公司原核心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翁某某、王某某跳槽入职。翁某某、王某某二人离职时,擅自将原单位11项商业秘密技术资料带出并交付D公司。D公司获取涉案技术资料后,迅速组建专项项目组,利用窃取的技术成果完成铜合金项目可行性报告等系列前期筹备工作,意图落地量产,直接与B公司开展同业竞争,既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也给权利人B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经专业鉴定,涉案11项商业秘密虚拟许可价值达1.69亿余元。案发后,宁波市公安局开展侦查工作,侦查终结后将翁某某、王某某等人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移送审查起诉。鄞州区人民检察院创新采用“虚拟许可价值”标准认定本案损失数额,对翁某某、王某某提起公诉,同时积极推动案件促赔挽损工作。
商业秘密是科创企业的核心无形资产,尤其新材料、高端制造领域,核心技术直接关系企业生存发展。本案既实现刑事追责,又完成高额赔偿,达成“刑事打击+民事挽损”双重办案效果。此次案件入选宁波公检机关发布的五年知识产权刑事典型案例,既是司法机关对该案社会与办案价值的充分认可,也为同类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的损失认定、赔偿和解提供了鲜活的参考样本。
本次新闻发布会以案释法,释放出宁波公检机关从严打击知识产权犯罪、护航营商环境的强烈信号。长昊律师事务所谢富裕、邱戈龙律师团队,将持续深耕商业秘密、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刑事辩护及合规业务,助力市场主体防范泄密风险,守护企业创新成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