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昊办案例|流通产品对保密措施有效性的影响

时间:2026-02-13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作者:邱戈龙  曾建萍
在商业秘密侵权纠纷中,权利人是否采取了符合法律要求的保密措施,往往是案件争议的核心焦点之一。有效的保密措施应与所保护的客体相适应,足以使接触者知悉相关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并明确其保护范围。保密措施应合理、具体和有效,确保他人无法通过电子侵入、窃取、利诱、胁迫等不正当手段,或违反保密义务轻易获取该秘密。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代理的济南市SK公司商业秘密侵权一案,经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认定,涉案产品已公开流通销售,导致其技术信息因“权利用尽”无法作为商业秘密受到保护,权利人所采取的保密措施未能满足合理性要求。
(一)案情概要  
SK公司主张,其作为国内首家研发“智能模式”“一键式”操作检测仪器的企业,自成立以来专注于国际前沿膜检测技术的研发与生产。该公司称其产品含有多项未公开且不为公众所知的技术秘密,并已采取一系列保密手段,足以防范信息非正当泄露。  
2017年9月,SK公司发现B公司通过恶意诉讼及保全程序,非法获取其技术信息,并于2019年初在市场上推出与SK产品技术高度相似的检测设备,涉嫌严重侵犯其商业秘密权益。
(二)裁判结果  
SK公司向济南中院提起商业秘密侵权诉讼,该院于2019年7月立案,2020年1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SK公司未能对涉案技术信息采取合理保密措施,相关信息不构成商业秘密,故驳回其诉讼请求。  
SK公司不服,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于2020年4月受理,同年12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SK公司未实施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要求的“相应保密措施”,涉案技术不构成商业秘密。尽管一审判决在法律适用上存在瑕疵,裁判结果正确,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流通产品对保密措施合理性的限制  
在商业秘密案件中,保密措施的合理性是维权成败的关键因素之一。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商业秘密团队指出,本案中,因涉密技术可通过市场流通产品直接或间接获取,法院否定了保密措施的合理性。  
若产品承载技术秘密,权利人应在销售过程中采取合理手段防止技术外泄,例如限制设备转让、要求购买方履行防盗及专人使用义务、规范报废处理方式等。如产品流通后其技术可被轻易获取,则无法认定已采取合理保密措施。  
本案中,涉密技术载体为流通产品,其一旦售出即脱离权利人控制,不同于始终处于企业内部保管状态的技术图纸或文档等内部载体。针对此类外部载体,所采取的保密措施应能够防范包括“反向工程”在内的获取行为。SK公司在产品上贴附的标签不足以构成法律意义上的物理保密措施,因此未能满足“相应保密措施”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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