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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勿让源代码被删成为你的痛点

时间:2018-12-12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一、案件概述

  2006年4月,原告与六名被告续签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由于被告LJ严重违反管理制度,原告于2006年7月4日将其辞退。同月17日,其余五名被告向原告提出辞职,原告表示同意。但是,被告LH擅自提前离职,未按照原告的要求进行工作交接,并且恶意删除其工作电脑中的该软件源代码和相关文档。

  二、案件详情

  2004年4月5日,六名被告到原告的游戏开发部门工作,被告LJ担任该部门的制作人,被告LH担任主程序,被告TZJ担任主美术,被告LY担任美术设计师,原告与六名被告先后签订自2004年4月5日起至2006年4月4日止和自2006年4月5日起至2008年4月4日止的员工劳动合同。在原告与六名被告分别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被告任职期间,因履行职务或主要利用原告的设备、技术、业务信息等产生的计算机软件等知识产权均属于原告所有;在劳动合同终止、解除后,被告应当立即归还所掌握或使用的一切属于原告之秘密资料、产品资料及其它财物;被告保证任职期间或离职时绝不私自复制或保留任何资料内容等。被告LH在职期间开发了“RT-E1”软件。

  2004年12月24日,原告作为著作权人取得该软件的著作权登记证书。2006年7月4日,原告与被告LJ解除劳动合同。2006年7月17日,被告LH、TZJ、LY、Z、X向原告提出辞职申请。2006年8月4日,被告Z在工作时遭到原告离职员工吴某殴打。之后,该五名被告未再到原告处工作。2006年9月13日,原告向GD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LWQ)申请仲裁,要求被告LH、Z、X办理工作交接等。同月20日,原告向LWQ申请仲裁,要求被告TZJ、LY办理工作交接等。

  2006年12月15日,LWQ以上述五名被告的工作内容存于电脑中,而该电脑处于原告控制之下,存于该电脑中的文件资料已在原告处,另行返还已无必要为由,分别裁决对原告的请求不予支持。原告不服,提起诉讼。2007年2月15日,原告再次分别提出仲裁申请,要求上述五名被告赔偿未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其造成的损失。因超过仲裁申请时效而未获受理。原告遂向GD卢湾区人民法院分别起诉,要求上述五名被告赔偿未办理离职交接所造成的损失,并撤回因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的五案中要求上述五名被告办理工作交接的请求。2007年4月9日,原告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

  三、法院裁判结果

  依照《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游戏MG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律师案件评析

  软件著作权律师邱戈龙、黄雪芬对案件的分析:

  原告主张六名被告实施的软件著作权侵权行为包括被告LH拒绝进行工作交接,拒不交还“RT-E1”软件的源代码和相关文档,并且恶意删除其工作电脑中的该软件源代码和相关文档;六名被告利用“木马”程序攻击原告的服务器,删除服务器中包括“RT-E1”软件在内的数据;六名被告在离职时复制并带走了“RT-E1”软件的源代码和相关文档。

  首先,关于原告与被告LH因工作交接产生的纠纷,双方应按照所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相关约定予以处理,原告主张被告LH拒绝工作交接并删除其工作电脑中的“RT-E1”软件源代码和相关文档以及六名被告利用“木马”程序攻击原告的服务器并删除服务器中的数据,均不构成法律规定的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故原告以六名被告实施了上述行为为由,要求六名被告承担侵犯原告“RT-E1”软件著作权的侵权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其次,原告主张六名被告在离职时复制并带走了“RT-E1”软件的源代码和相关文档,对此,六名被告均予以否认,原告亦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原告的该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法院是不予支持。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邱戈龙侵犯商业秘密罪www.supermecourt.com无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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