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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抄袭他人电子白板软件属于侵犯软件著作权

时间:2018-12-13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案件概述:

  ZD公司抄袭RD公司的电子白板软件,制作成《ZD数码电子白板应用软件V1.0》售给CX公司,CX公司不知道是侵犯软甲著作权的软件遂将其转售给RD公司,被RD公司发现,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情简介:

  2007年4月30日,原告RD公司的法定代表人D开发完成RD白板软件V4.0,并进行了软件著作权登记。2007年7月22日,D与RD公司签订《著作权授权独占使用专有合同》,并约定RD公司有权就第三人侵害软件著作权的行为单独提出诉讼。

  2008年5月29日,CX公司与被告ZD公司签订《样机协议》,约定被告向CX公司提供型号为DLP63MT的SCT光显数字背投样机壹台,功能描述为“带电子白板”。2008年8月7日,CX公司与RD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约定CX公司向RD公司销售ZDDLP63MT(含深圳ZD白板软件V1.0.0.18版本壹套)背投机壹台。RD公司购得ZD白板软件后,以CX公司销售、ZD公司制作并销售的ZD白板软件侵犯其RD白板软件著作权为由,将两被告诉至法院,随案提交了其所购得的《ZD数码电子白板应用软件V1.0》光盘。

  法院判决:

  一审:1、被告CX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软件光盘;

  2、被告ZD公司立即停止制作、销售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软件光盘;3、被告ZD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0元;4、驳回原告RD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评析: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软件著作权律师黄雪芬、邱戈龙认为本案主要焦点是关于ZD公司是否侵犯D的软件著作权问题。

  首先,本案中,ZD公司售给CX公司、CX公司转售给RD公司的《ZD数码电子白板应用软件V1.0》,是存储于光盘中。从本案查明的事实看,RD公司一审提交鉴定的软件光盘的表面标签完好,该光盘的表面标签真实性得到CX公司的确认,且与ZD公司在二审提交的同名软件光盘的表面标签一致。RD公司为证明其从CX公司购买到的、由ZD公司制作和销售的《ZD数码电子白板应用软件V1.0》侵犯其软件著作权,不仅提供所购到的该软件光盘实物,而且还提交了其与CX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购机发票,以及ZD公司与CX公司签订的《样机协议》等证据与之印证,并提出鉴定申请。RD公司对其诉讼主张已完成了相应的举证责任。因此,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并按照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可以认定RD公司提交鉴定的《ZD数码电子白板应用软件V1.0》光盘,是其从CX公司购得的软件光盘。

  其次,ZD公司不能证明软件是其独立开发完成的。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书》证实,RD公司购得的《ZD数码电子白板应用软件V1.0》中有三个辅助程序的文件属性中的“版本”界面,显示有原告公司字样。ZD公司不仅对该软件中出现上述情形未能给予合理的解释,而且其一审中提供编号为深DGY-2006-0852的《ZD数码电子白板应用软件V1.0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和《ZD数码电子白板应用软件V1.0软件产品登记测试报告》均为复印件,不足以支持该软件系其自行开发的抗辩主张。

  因此,ZD公司制作、销售的《ZD数码电子白板应用软件V1.0》,构成对电子白板软件的抄袭,侵犯软件著作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相应的民事责任。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邱戈龙侵犯商业秘密罪www.supermecourt.com无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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