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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从网上下载软件商业使用,是否构成软件侵权?

时间:2018-12-12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一、案件导读

  在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中,被告辩称涉案软件系其从网站免费下载使用的,并不构成侵权。从网上免费下载他人享有著作权的计算机软件以商业性使用是否构成侵权?软件著作权律师为您实务分析。

  二、案件详情

  WR公司系目前全球最大的电脑软件提供商和PC机软件开发的先导,享有各个版本WF(WR服务器)系列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并在美国版权局进行了注册。其中WS企业版首次发布时间为2000年8月,首次发布国家为美国;WS3企业版首次发布时间为2003年4月,首次发布国家为美国。XL橡胶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主要经营工程子午胎及其他高性能轮胎的研发、生产与销售等业务。XL橡胶现有计算机213台,服务器5台。

  经调查发现,5台服务器中共安装了2套WS企业版和4套WS3企业版。

  另查明,2008年4月24日,SH(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显示以每套20520元的价格购买了1套WS3企业版软件,以每份188.89元的价格购买了100份MWC。2006年1月,优特埃国际货运(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南洋软件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WR软件采购合同,约定以每套213600元的价格购买了1套WS企业版软件。WS3终端服务器允许多个客户端同时登陆服务器,但需要MWA即WR服务器客户端访问许可证,该证书需要向WR公司购买。

  三、法院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800元,由WR公司、XL橡胶各负担490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律师案件评析

  专业处理软件侵权案件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的邱戈龙、黄雪芬认为:

  该案中XL橡胶康辩称涉案软件系其从网上下载,即使其所使用软件的著作权属于WR公司,其也不实侵权主体。明显其抗辩理由未得到法院认可,其抗辩不能成立。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八条的规定,软件著作权人享有复制权,即将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根据该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只有软件的复制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该软件是侵权复制品的,才不承担责任。该案中涉案WF软件是WR公司作为商品推出、在市场上予以明码标价销售的,XL橡胶应当知道从网上免费下载的涉案软件是侵权复制品,因此其主观上即存在侵权故意,客观上又商业性的使用了其获取的他人享有著作权的计算机软件,并因此给他人造成损失,构成侵权。

  著作权法规定了对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可无偿使用的12种“合理使用”情形,为法定的侵权抗辩理由。由于计算机软件系特殊作品,又有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特殊规定,因此在了解相关规定以更好的指导行为时,必须全面了解法律的具体规定,在不同法律出现不同规定不清楚如何理解时,应当及时咨询法律职业者以更好的知法、守法、用法、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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