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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五大商业使用不侵权抗辩事由

时间:2018-12-07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导读】

      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当被告被控侵犯原告的软件著作权时,应该懂得如何向法院提出有效的抗辩主张来说明自己并未实施原告所控诉的侵权行为;或者说明自己虽实施了原告控诉的行为,但该行为依法并不构成侵权,由此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原告LR软件公司系涉案计算机软件S***-U的著作权人,被告L公司在经营其公司网站的过程中,未经原告LR软件公司授权,使用了涉案软件S***-U。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对涉案软件享有的著作权,造成原告重大经济损失。

      原告在案件的庭审过程中提出以下抗辩主张:(1)其所使用的软件属于试用软件,可持续30天免费完全运行,试用期满后,变为免费的“个人版本”。(2)以证明S***-U系列软件的著作权不属于LR公司。(3)原告作为证据提供的一份公证书,公证前未进行电脑清洁性检查。

      【法院判决】

      驳回LR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评析】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软件著作权律师邱戈龙、黄雪芬认为:

      当不慎陷入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且是作为被告方之时,如果被告确实出现了使用了案件中的系争软件的情况,其亦能从以下五个角度提出抗辩,主张自己之行为并不构成侵犯他人的软件著作权:

      (1)合理使用。合理使用是著作权法规定的抗辩事由,规定行为人可以不经过著作权许可而无偿使用他人的作品且不构成侵权的情形。例如课堂教学、科学研究、国家机关执行公务等。

      (2)合法来源。主要是针对软件复制品的合法所有者,根据法律的而规定,软件复制品的所有人不知道也没有理由应当知道该软件是侵权复制品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应当停止使用、销毁侵权复制品。

      (3)著作权权属异议。有些软件没有经过软件著作权登记,对方通常通过提交研发的源文件等资料进行证明,被告方则可以此为切入点进行反驳。对于有些进行了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可以以研发软件的源文件,以原告进行软件著作权登记的软件与被控侵权软件并不相符,或者即便相符,但自己的研发处系争软件的时间早于对方等事实进行抗辩。

      (4)超过著作权的保护期限。这是根据软件著作权保护期限进行的,根据法律的规定,自然人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死亡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5)时效抗辩。对于权利人主张的侵权损失是从其提起诉讼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超过两年的法律将不予保护。
当然,当被告人压根就没有使用过系争软件的情况下,其可以就此主张举证证明,从其他角度说明原告的控诉并不成立。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黄雪芬侵犯商业秘密罪“www.supermecourt.com”无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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