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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_公司无偿使用员工的软件,需承担赔偿责任吗

时间:2018-12-08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导读】
      职务作品是指为完成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一般来说,软件开发者即为软件著作权人,其享有完全的著作财产权和人身权。但当计算机软件被认定为职务作品时,对于软件开发者来说,其权利便受到了一定的限制。
      【基本案情】
      原告刘某原系被告D公司的员工,1995年11月17日,被告D公司与201所签订《输煤程控系统设备经济合同》,该合同为输煤程控设备制造合同。D公司为实现输煤程控设备的配煤功能自动化,组织刘某在内的四人成立QC小组进行研究开发,该小组通过通过对输煤生产线进行持续深入的调研,并经反复调试、完善最终开发出本案涉案软件“配煤控制程序”实现输煤自动化。
      该研发成果当时由刘某保存,刘某后对涉案软件进行了著作权登记,登记证书记载刘某为该软件的软件著作权人。由于D公司从01年至06年一直持续使用该软件,且没有向刘某支付报酬,刘某遂向法院起诉D公司侵犯其软件著作权。
      【法院判决】
      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评析】
      有关本案中D公司是否应当对使用了涉案软件向刘某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软件著作权律师黄雪芬、邱戈龙认为:
      首先我们需明确,涉案计算机软件是在201所输煤程控设备有关软件基础上改造的成果,该软件是QC小组为完成D公司的单位任务所创作出来的作品,该作品应为职务作品。
      我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种是作者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享有。即,如果本案作品属于职务作品的此种情况,即作者享有完整的著作权利,但法人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在这种情况下,作者对本案的计算机软件享有著作权,而D公司对该软件享有在其业务范围内的优先使用权。
      第二种是作者享有完整的著作权利,但法人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也就是说,如果本案作品属职务作品的这一种情况,即作者只享有署名权,其他著作权由D公司享有。在这种情况下,刘某作为作者仅享有署名权,其无权要求D公司停止使用本案的计算机软件,并要求赔偿损失。
由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不管本案的计算机软件属于职务作品的哪种情况,刘某要求公司停止使用该计算机软件,并赔偿损失的请求,皆无法律依据,该请求是难以被法院所支持的。

      在本案中,因涉案计算机软件作品是职务作品,即使退一步讲,刘某是涉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因D公司对涉案计算机软件作品享有在其业务范围内的优先使用权,其在业务范围内使用该软件,无需刘某的同意和许可,也无需支付报酬。所以关本案中D公司是否应当对使用了涉案软件向刘某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答案为“否”。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黄雪芬侵犯商业秘密罪“www.supermecourt.com”无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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