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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什么时候才开始被保护的?

时间:2018-12-10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导读】
        在实践生活中,有些计算机软件若要投入商业使用需要经过一些行政部门的行政审批才可,例如网游等,那么这类计算机软件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时间,是从其诞生之日其起算呢,还是从其取得行政审批之日起起算?
       【基本案情】
       原告SS公司诉称,日本DI公司享有“石器时代”游戏的著作权及出版权,并于2010年5月7日授权原告在中国大陆度假运营该游戏及对中国国内侵权盗版行为进行索赔。被告谢某、周某未经授权,设立私服经营“螺丝石器”和“一起玩石器”网络游戏并收取相关费用,涉嫌犯罪,于是原告进行了刑事报案,该刑事案件也已经审理完毕,生效判决认定谢某、周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互联网上运营私服游戏,非法获利400多万元,共同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被告承担刑事责任并不能免除其应当对原告承担的民事责任,又由于游戏玩家在私服玩游戏的费用约为我司正版游戏的十分之一,且谢某、周某通过各种方式散播谣言、攻击我司网站,给我司造成的实际损失远远高于其非法获利。故诉至法院,请求赔偿经济损失1000万元。
       被告谢某辩称,其并没有对“石器时代”进行直接的复制或改版,被告当初获得的“石器时代”源代码已经与SS公司主张的“石器时代”不同,且其还对该获得的源代码进行改进和完善。故其经营的“螺丝石器”和“一起玩石器”与SS公司主张的“石器时代”有较大的区别。且根据国家文化部的相关规定,进口网络游戏应当在获得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内容审查批准后,方可上网经营。SS公司于2011年6月27日才获得文化部批准,如果原告构成侵权也应当自SS公司获得批准之日起算。
       被告周某辩称,日本DI公司已经将“石器时代”中文版的著作权转让给HY公司,SS公司的诉讼主体不适格。
       【法院判决】
       谢某、周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SS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441万元。
       【评析】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软件著作权律师邱戈龙、黄雪芬认为:
       本案的定性问题并不复杂,通过鉴定机构得出的鉴定结论可以看出,双方软件构成实质性相似,故可初步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软件著作权。那么根据原告谢某的抗辩,关于追诉侵权的时间应当从何时开始计算呢?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均享有著作权。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境外作品未经行政审批,不得在境内发行,但是,是否取得行政审批并允许在境内发行,并不是该作品在我国境内获得著作权法保护的先决条件,即对未经行政审批不得在境内发行的作品,其著作权同样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著作权人起诉请求停止在境内传播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因此,本案中,被告谢某关于侵权起算时间应当从“石器时代”取得行政审批之日起计算的抗辩主张未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那么本案中被告谢某应承担何种侵权责任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谢某、周某共同商议对“石器时代”网络游戏开设私服谋取非法利益,并约定谢某全面负责私服游戏的运营,周某负责游戏的研发、维护工作。因此,谢某与周某具有共同的侵权故意,双方在侵权过程中的作用是不可分的,对侵权后果的发生均起到了重要的、共同的作用,故此最终法院判处两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邱戈龙侵犯商业秘密罪“www.supermecourt.com”无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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