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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软件著作权授权使用也侵权,到底为何?

时间:2018-12-10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一、导读

  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中,首先要确定的便是软件著作权的权属问题,本文将结合实际案例浅析软件著作权的权属确定问题。

  二、案情简介

  JJY公司于2004年3月15日以原始取得的方式取得四方力道决策系统V1.0软件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2007年1月1日JJY公司授权GY公司在包含中国大陆全部地区的区域使用JJY公司的“四方力道决策系统”并提供系统管理维护,有效期一年,期限届满后若双方无异议,自动展期一年。后JJY公司认为GY公司、FS公司擅自使用、修改、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其软件侵害了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

  1、GY公司、FS公司停止侵害、删除己安装的盗版软件,不再另行保留、备份、安装和使用盗版软件;

  2、GY公司、FS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5万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3、GY公司、FS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刊登启事、GY公司在公司网站(www.shgxxxx.com)显著位置连续七天刊登启事,向其赔礼道歉,以消除侵权行为造成的不良影响。

  三、裁判结果

  1、FS公司、GY公司立即停止对JJY公司软件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删除全部侵权软件;

  2、GY公司赔偿JJY公司经济损失(包括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20万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3、驳回JJY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四、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软件著作权律师评析:

  本案中GY公司辩称JJY公司并不享有“四方力道决策系统”软件的软件著作权,针对该抗辩,笔者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除另有规定外,软件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办理登记。软件登记机构发放的登记证明文件是登记事项的初步证明。本案JJY公司为证明其系“四方力道决策系统”软件的著作权人,提交了国家版权局颁发的编号为软著登字第020670号“四方力道决策系统V1.0”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GY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亦予认可,因此在没有相反证明的情况下,应认定JJY公司为“四方力道决策系统V1.0”软件著作权人。

  本案中,JJY公司明确以“四方力道决策系统V1.0”为基础包括后续改进、完善的四方力道决策系统软件主张软件著作权。软件著作权律师认为,在计算机软件的使用过程中,为了克服软件开发的技术局限及改进软件的用户体验,软件开发者需要针对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或漏洞,对软件进行不断地升级或完善,此亦是实践中软件开发者在软件后续维护中的惯常做法。因此,在无相反证明的情况下,亦应认定JJY公司对“四方力道决策系统V1.0”软件基础版本进行后续开发升级所形成的后续改进、完善版本享有软件著作权。

  针对GY公司以JJY公司未提交登记时的软件源程序及软件登录框界面系业内惯常设计为由否认JJY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主张,软件著作权律师认为,软件著作权自创作完成之日自动产生,并不以登记为要件,在无其他证明佐证的情况下,未提交登记时的软件源程序显然不能成为否定JJY公司软件著作权的理由;GY公司未提供证明JJY公司软件登录框界面系业内惯常设计的相关证据,且因不同的源程序或目标程序可以编绎出相同或近似的客户端界面,故即使JJY公司软件的客户端界面系惯常设计,亦不能以此否认该公司对其软件开发的独创性进而否认其对软件享有的软件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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