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 长昊指导案例 > 软件著作权案例 >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如何理解和适用非法经营罪的兜底条款(5)

长昊指导案例

软件著作权案例 商业秘密案例 不正当竞争案例 集成电路案例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如何理解和适用非法经营罪的兜底条款(5)

时间:2018-12-12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认定一种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不但要求有法律、行政法规的明确禁止性规定,还应当存在明确的司法解释。只有两者同时具备,才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否则只能属于行政违法行为。在日益复杂的现代社会中,行政权力不断扩张。为了方便管理,政府不断出台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的新的管理规定。如果仅仅以行为违反行政规范而追究刑事责任,就会使行政权力大大侵入司法领域,公民的基本权利难以得到保障,罪刑法定原则形同虚设。因此,认定一种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应当以明确的司法解释的存在为必要。这一点,从我国司法实践可以得到有力的证明。众所周知,针对传销行为对我国社会秩序造成严重破坏的现实,国务院于1998年4月18日发布了《关于全面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为了对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传销行为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4月10日公布了同月18日起施行的《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3年3月21日又发布了《关于1998年4月18日以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处理的答复》,为追究传销者的刑事责任提供了法律依据。因此,司法程序的启动,不能仅依行政机关的规定,应以统一的司法解释的存在为前提。司法实践中认定一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应当严格把握这一点。

  四、分析结论

  应当将网络游戏中的“外挂”和“私服”等行为认定为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应按照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只有不侵犯著作权的非法出版行为,才应当按照非法经营罪论处。司法实践中应当严格把握我国《刑法》第225条第(四)项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即认定一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以明确的司法解释的存在为必要。

附: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 -中刑终字第1277号

    抗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谈文某,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05年9月7日被羁押,同年10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正志,北京市高博隆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刘红利,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05年9月7日被羁押,同年9月8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沈文忠,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05年9月7日被羁押,同年10月1 1日被逮捕。2007年3月6日刑满释放。

文章声明:本网站发表的文章包括原创信息、转载信息和会员投稿,如您认为上述内容涉及个人、企业隐私或涉及著作权,要求修改或删除的,请发邮件至:ltf@changhao.lawyer,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长昊指导案例

联系我们

天玑公司地址:深圳市罗湖区银湖路齐明别墅B3-3  电话:13808808035   座机:0755-26751234  邮箱:13622312121@qq.com

声明:本网站由天玑公司运营 Copyright @ 2009-2019 天玑公司 版权所有 备案号:粤ICP备15055623号-7

天玑公司法律支持单位: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是时候和律师交朋友了

138-0880-8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