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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软件著作权侵权损失计算与重复起诉相关(3)

时间:2018-12-12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本网解读:
针对焦点问题,笔者认为:
1、重复起诉是指针对同一事实再次起诉,本案不属于此情形。原告主张其赔偿损失的数额,由于两案的部分内容确有一定牵连,但即使原告提出的赔偿损失的主张有可能存在部分重复计算,但此应由法院审理认定,重复计算损失并不构成重复起诉。
2、软件如果不登记可以取得著作权吗?这个疑问在《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有明确的解答,该条例第五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所开发的软件,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条例享有著作权。”
    关于著作权的取得在各国立法中主要有两种做法:1、自动取得制度,2、注册取得制度。我国采用的是自动取得制度。自动取得制度,以作品的完成时间作为著作权取得的时间界限,作品完成即取得著作权,不需要履行任何的手续。完成并不要求是全部完成,如果是部分完成则对完成的部分享有著作权。《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五条规定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条理享有著作权正是自动取得制度的体现。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我们可以得到这样的结论:软件著作权登记并不是软件取得著作权的前提条件,软件只要完成(包含部分完成)即自动享有著作权,受法律的保护,软件著作权是否经过登记与是否可以取得著作权没有任何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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