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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软件著作权律师浅析侵犯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2)

时间:2018-12-12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可见,该宣传册实为华盖公司恶意炮制,用于恶意索赔的工具。

  (四)即使该宣传册为答辩人的,也无法认定答辩人构成侵权

  1、华盖公司在涉案宣传册封面写着2008年6月27日在2008第六届广州国际酒店设备用品展销会取得宣传册,表明该宣传册的印制时间和形成时间早于2008年6月27日。

  2、华盖公司举证的www.gettyimages.com网页只能证明2009年9月24日该网站上有涉案图片且美国盖帝在网站上宣称其享有著作权,但同样不能证明该网站在此之前就已展示有涉案图片;

  综合前述1、2点,该宣传册印制在前(2008年6月27日以前),美国盖帝宣称其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在后(2009年9月24日),在华盖公司未提供相关证据(如涉案图片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或取得权利的合同等)以证明美国盖帝取得涉案图片著作权的方式(原始取得或继受取得)和时间的情况下,无法确信美国盖帝就是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另,2008年6月9日的确认授权书明确宣称美国盖帝对www.gettyimages.com网站上所有图片享有著作权,但授权书本身并未展示有关图片的具体内容,无法确认当时(2008年6月9日)前述网站上展示的图片包括涉案作品。

  因此,即使该宣传册为答辩人的,也无法认定答辩人侵犯了华盖公司的软件著作权。答辩人无实施侵犯涉案图片著作权的行为。

  四、华盖公司主张的赔偿数额不合理

  第一,向美国盖帝公司网站就同一幅、同等大小的图片的询价结果是30多美元;在另一个公司的网页上,也明示该图片的使用许可价格为40多美元。而北京华盖创意公司主张该张图片在中国的正常价格是1万元,其提供的依据是北京华盖创意公司与几个公司所签的使用许可合同。明眼人都知道,该类合同是这系列诉讼敲诈行为准备的。

  第二,《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本案,华盖公司并不存在损失。

  第三,《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如前所述,即使答辩人使用了涉案图片,但涉案图片属于计算机配件方面的图像,而答辩人属于五金塑料行业,与计算机或其配件行业无关。故,答辩人不能通过使用获得收益。

  因此,华盖公司主张的赔偿数额不合理。

  五、华盖公司要求支付律师费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第一,《律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广东省物价局、司法厅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律师事务所收取律师服务费,必须使用税务部门规定的合法票据。”据此,律师事务所向当事人收取律师费后,应当向当事人出具发票,华盖公司无提供任何律师费发票的前提下,其要求答辩人承担所谓的律师费不应支持。

  第二,为制止侵权所产出的合理开支,应为实际已发生的费用。如前所述,华盖公司只是与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协议,但没有提供转账凭证,没有发票。即,没有实际的支付行为。故,对于未发生的费用,不应由答辩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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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此,华盖公司要求支付律师费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最后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同意于2010年9月15日前向原告支付2912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58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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