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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鲜有撤销

时间:2019-08-16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一、导读

       自2001年以来,我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量呈迅速发展趋势,而相反专利复审委员会撤销布图设计专有权的数量仍维持在零,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有哪些呢?

 

       二、案情简介

       本案涉及名称为“(MW7001)SM9935B”、设计号为08500671.8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简称本布图设计),权利人为MW公司。2009年8月3日,TW公司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意见陈述书,以其拥有的TM9936芯片于本布图设计的“首次商业利用日以及申请日”之前销售为由,将TM9936芯片的布图设计作为现有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评价本布图设计的独创性,并提出撤销本布图设计的意见。2011年5月27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2号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撤销案件审查决定(简称第2号决定),撤销本布图设计专有权。MW公司不服第2号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裁判结果

       撤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2号决定。

 

       四、律师评析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律师邱戈龙、黄雪芬认为:

       专利复审委员会所作出的第2号决定的撤销,意味着我国专利复审委员会撤销布图设计的数量又一次重归于零。而根据相关数据显示,2001年以来,我国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量呈迅速发展趋势,2001年登记申请量为62件,此后逐年快速增长,2007年至2011年更是分别达到447件、708件、856件、1097件、1347件。而2013年登记公告已达1652件。虽然登记数量增加,但是自《保护条例》实施至今,专利复审委员会撤销布图设计专有权的数量仍持续在零。因此,透过本案,本文主要分析布图设计登记数量持续增加而专利复审委员会撤销布图设计的数量仍维持在零的原因。

       从程序启动方面看来说,《保护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布图设计获准登记后,国务院指示产权行政部门发现该登记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予以撤销”。其中“发现”是启动程序的关键因素,只有在发现并确定一项登记不符合条例有关规定是,专利复审委员会才能做出撤销其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决定。按照依职权行政行为的要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积极行政”和“主动行政”,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自行地、主动地对每项已经获得登记的布图设计进行调查,发现不符合规定的,及时予以撤销。但是现实中专利复审委员会却从未积极主动地履行这项职权,这不能做出合理解释。

       从程序执行方面来说,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启动撤销程序后,审查过程中也面临困难。一方面,布图设计具有高度技术密集性和知识密集性,当前的布图设计最小特征尺寸都是纳米级,布图设计的图样需要数个数量级倍的放大才能看到其元件和连线。另一方面,对于一件集成电路产品,要分析其布图,需要通过反向工程来完成,这些都需要具备专业的设备和技术。因此,在没有双方当事人质证和辩论的情况下,由专利复审委员会直接对商业利用、独创性等问题进行判断,是非常困难的。再者,专利复审委员会作为知识产权行政机构,并不具备充分的调查取证的渠道、权利和能力,受这些条件的限制,专利复审委员会难以执行对不符合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的布图设计专有权的撤销,进而不能维护专有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邱戈龙侵犯商业秘密罪“www.supermecourt.com”无罪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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