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人朱军明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被告人李健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被告人卢敬和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5000元。
被告人王东岩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5000元。
二、涉案的假冒思科技术公司注册商标的网络模块成品1708块及另外86块依法予以销毁,商标标识、说明书、外包装纸盒予以没收,交公安机关销毁,作案工具小型客车一辆、电脑主机二台、条码机二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一审判决后,朱军明等四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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