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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犯商业秘密罪的非公知性

时间:2019-08-15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论商业秘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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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商业秘密作为企业的一种无形资产,越来越受到企业的重视。认定商业秘密应同时具备秘密性、价值性、实用性、保密性 ! 个特征;侵犯商业秘密罪表现为一种行为方式;其罪过形式既包括故意,也包括过失;被害人遭受的“重大损失”,应指商业秘密被侵犯后给权利人造成的实际损失,既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间接损失。

   关键词:侵犯商业秘密罪;商业秘密;行为方式;罪过;重大损失

   根据我国《刑法》第219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违反国家商业秘密保护法规,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多种所有制经济成份不断发展,市场竞争日趋激烈。有些企业为了自身的利益,不是通过研发新技术、加强管理、降低成本等正当手段与其他企业公平竞争,而是采取一些不正当的手段获取其他企业的商业秘密,严重违背公平竞争的原则,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虽然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刑法》均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加以规定,但是相关立法仍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司法实践中对如何认定集资诈骗罪见仁见智,尚存在一定的争议。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犯罪对象是商业秘密。我国《刑法》第219条规定:“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由此可见,商业秘密首先应是一种信息,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技术信息是指在产品生产和制造过程中以各种 形式所表现的设计、工艺、数据、配方等信息,如生产制造新产品的技术信息,增加产量、降低成本的技术等。经营信息是指技术信息以外的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的用于经营的各类信息,如管理决窍、顾客名单、进货渠道、销售网络、供求状况等信息。但是并非一切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都是商业秘密。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要成为商业秘密,必须具备以下4个特征:
 
   1、秘密性。即能作为商业秘密来认定的信息,应当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不为该信息应用领域的人所普遍知悉,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是处于保密状态的尚未公开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任何处于公有领域的信息都是属于人人可以享有的公共财富,不能被任何人独占使用, 否则将阻碍技术的进步,有害于社会公共利益。商业秘密的秘密性是相对的,并不要求绝对秘密,因为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在使用商业秘密时,必然要有许多人接近该项秘密,否则无法投入生产或经营,以实现其价值。而且某项商业秘密也可能同时为另外的经营者所共同拥有,但只要是予以保密没有使其进入社会公知领 域,就应该是商业秘密。

    2、价值性。是指商业秘密通过现在的或将来的使用,能够给所有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只有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才能作为商业秘密加以保护。而价值性也是商业秘密成 为被侵权对象的主要原因,一项没有价值的秘密在经济领域中是不会有人去想方设法地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的,也没有所谓的 “权利人”会对此加以保护。商业秘密的价值性是特指其商业价值,不具有商业价值而具有其他价值和精神价值的信息,不构成商业秘密。

     3、实用性。是指商业秘密的客观有用性,即通过运用商业秘密可以为所有人创造出经济上的价值。实用性要求商业秘密必须是具体的,法律并不保护单纯的构想、大概的原理和抽象的观念, 否则就是对妨碍他人的商业机会。实用性要求商业秘密必须是确定的,必须能够确定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和划清界限,不能是不确定的而致使无从保护。

商业秘密的实用性与价值性是密切相关的,实用性是价值性的基础,没有实用性就无所谓价值性,价值性是实用性的结果。

     4、保密性。即要想作为商业秘密加以保护,所有人必须采取保密措施,其自身要有将其作为秘密加以保护的主观意愿。如果连权利人自己都不将其作为秘密来处理而要求他人保密或追究他人的所谓侵权责任是荒诞不稽的。但是,法律并不要求采取的保密措施是万无一失的,它只要求合理的保密措施即可。因为现实生活中,并没有保密措施可以确保秘密不被泄露,更何况多数商业秘密的使用必须为一定数量的员工或相关业务人员所掌握、使用。对管理性的要求严格程度是与该秘密的非公知性相关联的,如果该秘密通过较小的努力就可以从公知信息中归纳出来或获知,则要求只有对其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的才能被认定为商业秘密;否则,如果一个商业秘密很难从公有领域中获知,具有很高的类似于专利制度中的“新颖性”、“创造性”的,则只要有适当的保密措施即可,甚至于只要有将其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表现于外的主观意愿表示即可。   

     在上述4个条件中,实用性与价值性具有密切的关系,缺乏实用性的信息则无价值性可言,反之亦然。采取保密措施与“秘密性”有着密切的关系,只有采取了保密措施才能使有关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而处于相对秘密状态;反之,惟有信息处于相对秘密的状态,才有必要采取保密措施。因此,这4个构成要件相互联系、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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