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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专利联营法律体系的思考

时间:2019-08-15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完善我国专利联营法律体系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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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随着国际技术贸易的发展,专利联营逐渐成为国际专利竞争中举足轻重的部分。我国法律体系中对专利联营的规制并不完善,现有专利联营反垄断规制方面的法律法规适用性不强,使我国专利联营发展困难,企业在对外贸易中常受到外国专利联营非法侵害而无法得到有效救助。根据本身违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和豁免制度等国际成熟的专利联营反垄断规制原则,结合我国科技、经济发展现状,应在《专利法》中设立专利联营概念与组织结构,在《反垄断法》中对专利联营反垄断进行系统规制,在《合同法》中完善规制专利联营的对外许可制度,完善我国专利联营法律体系。

    关键词:专利联营;反垄断;专利;国际贸易竞争

     一、我国有关专利联营的法律法规评析

     我国法律中虽未对专利联营做出专门规定,但在《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专利法》《合同法》《民法通则》中都对专利联营反垄断规制有规定。《反垄断法》第八章第五十五条表明两层含义:其一,对于由知识产权而产生的合法垄断行为,并不在反垄断法调整的范围之内;其二,对于知识产权的滥用而导致限制竞争结果的行为,仍属于反垄断法的规制范围。《反垄断法》中仅此一条有关专利联营反垄断规制条款,且为原则性条款,对于滥用专利权的情形并没有进行限定,因此并不能对专利联营进行事实上的限制。《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表明,以专利联营为依托的非法垄断行为,扰乱市场秩序、限制竞争,在此法规制的范围以内。第十二条规定表明,该法规制有关专利联营利用交易双方事实上不平等的地位在对外许可合同中设立不平等条款的行为。但由于没有对专利联营非法垄断行为进行具体的限定,在实际操作中也难以对其规制。《专利法》没有对专利联营直接进行限制,也没有对专利联营的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规制,只是对专利权权限的范围在时间、空间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即间接地对专利权进行了限制。同时规定了对受专利权滥用侵害的相对人寻求救助的途径,为专利联营所侵害的相对人可依据这些条款寻求救助。但《专利法》仅就单独的专利权的权限进行了规制,并没有涉及专利联营,因此在实务上,我国专利联营的建立、发展以及国家对专利联营的规制都有所制约。《合同法》规定了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公序良俗、权利滥用禁止等原则。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情形中的“显失公平”对专利联营对外许可合同进行了限制;有关技术合同以及技术转让合同对专利联营常见的带有非法垄断性质的对外许可合同中限制竞争的回授条款、限制技术改进条款进行规制。第三百四十四条对专利联营所依赖的专利权权限进行限制,从专利的角度限制了专利联营的权利。但《合同法》对合同条款中非法垄断条款限定不清、种类不全,对专利联营的非法垄断行为并无较强规制力。《民法通则》规定了平等公平、诚实信用、权力滥用禁止、公序良俗原则,在原则上规制了以滥用专利权,扰乱市场经济秩序、阻碍竞争的行为。但也因为是原则性条款,适用性不强,不足以规制专利联营非法垄断行为。

      二、国际上成熟的专利联营反垄断规制原则

     (一)本身违法性原则本身违法性原则最先出现在美国《知识产权许可的反托拉斯指南》对专利联营的反垄断规制中,后由日本和欧盟借鉴,是目前世界上规制专利联营非法垄断行为的有效制度之一。此原则以列举的方式罗列出明显违法且对经济、科技发展有巨大影响的专利联营对外许可行为,若在专利联营对外许可行为中出现此类行为即视为非法垄断,规避了对具有明显垄断性和极强的市场竞争阻滞性的行为的繁重审查,提高了监管效率,节约了司法成本。但因为此原则跳过了审查环节,对专利联营的限制效力很强,而专利联营同时具有促进竞争的积极作用和阻滞竞争的消极作用,要求对专利联营的规制效力不宜过强,因此此原则在专利联营反垄断规制中适用范围不宜过大。

     (二)合理性原则仅靠本身违法性原则的小范围规制不足以达到专利联营反垄断规制的目的,因此催生出了专利联营反垄断规制的合理性原则。国际上对专利联营反垄断规制中,根据合理性原则设立条款规制的范围很广。各国相关法律制度虽略有不同,但都是先对具有一定限制竞争性质的行为进行分析,分别确定该行为本身的限制竞争效果,以及其是否必要,再通过经济分析的方法,事实地确定专利联营行为的性质,衡量该行为对市场的作用,最后确定此行为是否为非法垄断行为。合理性原则相对于本身违法性原则较为柔和,其规制范围也较为广泛。对于不包括在本身违法性原则中禁止的专利联营对外许可的行为,不论其行为性质和表征如何,仅从其对社会经济和科技发展所产生的影响判定其是否具有阻滞竞争的效力来进行评判。

      (三)豁免制度各国豁免制度所规定的内容以及豁免范围虽不尽相同,但其在专利联营反垄断体系以及专利联营的发展中都起着相同的作用。豁免制度包含两方面含义:一是在豁免制度所划定的范围之内,专利联营的行为无须经过分析判定,直接免除其实行垄断行为的可能性;二是豁免其正当权利的行使所具有的垄断性,即专利联营经营发展过程中对其正当权利的合理行使,可以豁免其垄断性。豁免制度从两方面对专利联营的发展划定了安全区,使得专利联营在此范围内可以自由发展。此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鼓励专利联营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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