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1电话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长昊胜诉判决书 > 商业秘密判决书 > 2020年配方型侵犯商业秘密罪无罪案,六年的诉讼泥潭终到头

2020年配方型侵犯商业秘密罪无罪案,六年的诉讼泥潭终到头

时间:2023-03-21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导读:2020年配方型侵犯商业秘密罪无罪案,六年的诉讼泥潭终到头 作者:邱戈龙、谢富裕 世界上最著名的商业秘密可口可乐配方是我们所熟知的与配方型商业秘密。然而,在司法实践中,配方型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应当如何进行辩护呢?本案例
2020年配方型侵犯商业秘密罪无罪案,六年的诉讼泥潭终到头
作者:邱戈龙、谢富裕
世界上最著名的商业秘密——“可口可乐配方”是我们所熟知的与配方型商业秘密。然而,在司法实践中,配方型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应当如何进行辩护呢?本案例是东莞市经典的配方型商业秘密案,长昊商业秘密律师团历经六年努力,终于洗脱了赖某的冤屈获得无罪,案件基本情况及辩护焦点如下:

(一)基本案情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赖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侵犯商业秘密罪一案,于2015年11月13日作出一审刑事判决,检察院提出抗诉,原审被告人赖某不服,提出上述,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5日作出刑事裁定书,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案件发回重新审判。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9日作出发回重审一审判决。原审被告人赖某没有提出上诉,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9日作出终审裁定,认为原公诉机关指控赖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侵犯商业秘密罪,其中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未达数额较大起诉标准,侵犯商业秘密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审法院基于疑罪从无的原则,认定赖某无罪予以确认。东莞市中院裁定驳回起诉,维持原判。

(二)辩护焦点:赖某提供给XL公司的技术配方或XL公司生产涉案被扣押的扩散板所使用的配方与XJ公司主张保护的配方是否具有同一性
长昊商业秘密律师团认为,(1)作为鉴定的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不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现有证据缺乏相关的对涉案扩散板的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证据。(2)鉴定意见未认定XL公司生产案涉被扣押的扩散板的配方与XJ公司主张保护的配方具有同一性。本案的同一性鉴定意见书仅作出实质相同的结论,该鉴定系以双方技术信息的载体作为鉴定对象,并未对XJ公司所主张的三方面技术信息作出同一性与否的鉴定,未包含产品成分构成实质相同时能逆向推导出配方或生产工艺相同的结论,本案相关证人也印证了赖某提供的配方、案涉扩散板的实际配方不同于XJ公司的配方。

(三)长昊点评:同一性鉴定中勿将“载体”相同认定为技术密点相同
在司法实务中,我们应当明确商业秘密只能体现为某种技术或经营信息,而非载体本身,应当避免将商业秘密本身与商业秘密载体相混淆。本案中,XJ公司主张的配方的秘密点体现在各个组成成分中,组成成分是该配方的载体,但最终只能将配方认定为商业秘密,而不能将承载该配方的载体——组成成分认定为商业秘密。所以,虽然同一性鉴定鉴定出配方的组成成分相同的结论,但是并不能代表两者的配方相同,也未包含产品成分构成实质相同时能逆向推导出配方或生产工艺相同的结论,所以无法认定赖某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行为,故法院认定赖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无罪并无不当。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案例遍布大江南北,曾代理/辩护:深圳市YD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和深圳市YD实业有限公司商业秘密被侵犯刑事制裁、民事追偿维权案;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区分局指控深圳KL科技有限公司李姓高管侵犯商业秘密罪缓刑案;东莞市ZJ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赔偿减半案;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指控深圳市HEX智能技术有限公司张姓高管侵犯商业秘密罪缓刑案;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前高管侵犯商业秘密罪立案成功;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指控深圳市FG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高管侵犯商业秘密罪全案无罪不起诉案;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区分局指控深圳市CYL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龙姓侵犯著作权罪无罪不起诉案;深圳市XH系统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被侵犯刑事维权案;深圳MR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被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立案成功;东莞市第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东莞市XL实业有限公司技术总裁赖姓侵犯商业秘密罪一审无罪、检察院抗诉二审裁定发回重审,发回重审一审、二审均无罪案;厦门首例厦门QY有限公司商业秘密被侵犯刑事立案成功;哈尔滨市公安局指控GL工业自动化(上海)有限公司三位高管侵犯商业秘密罪无罪不起诉案;苏州市公安局工业园区分局指控浙江YB科技有限公司11位技术工程师侵犯著作权罪全无罪案;2018年全国五十大知识产权案例之一:深圳市公安局指控前华为总裁陈姓侵犯商业秘密罪缓刑案;上海AW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商业秘密被侵犯刑事立案成功;湖北襄阳市首例襄阳市公安局指控江苏XL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股东谢姓、周姓侵犯商业秘密罪缓刑案;深圳市HY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诉郑姓员工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劳动仲裁驳回案;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区分局指控深圳市TD机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韦姓侵犯著作权罪刑事二审减刑改判、民事赔偿减少案;深圳市公安局指控深圳GX动力科技有限公司5位高管侵犯商业秘密罪四人无罪一人缓刑案;深圳市公安局指控深圳ZW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5位高管侵犯商业秘密罪全无罪不起诉案;深圳市YY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客户名单商业秘密被侵害维权案;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冯姓侵犯著作权罪有罪免于刑事处罚案;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指控肖姓侵犯商业秘密罪无罪不诉案;杭州NT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驳回案;深圳WFT科技有限公司自诉指控林姓、尹姓侵犯商业秘密罪无罪驳回起诉案;山东枣庄HH光电集团有限公司商业秘密被侵犯刑事受理案;江苏常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指控姜姓、薛姓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无罪不起诉,民事驳回起诉案;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指控前华为软件工程师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无罪不起诉案

         




文章声明:本网站发表的文章包括原创信息、转载信息和会员投稿,如您认为上述内容涉及个人、企业隐私或涉及著作权,要求修改或删除的,请发邮件至:1870527569@qq.com,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商业秘密判决书

联系我们

长昊维权百科

长昊简介 电话:15915344883、15800707700  邮箱:1870527569@qq.com

声明:本网站由嘉莱特文化传媒运营 Copyright @ 2009-2019 长昊 版权所有 备案号:粤ICP备15055623号

嘉莱特文化传媒法律顾问合作单位: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座机:(0755)26751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