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1电话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长昊胜诉判决书 > 商业秘密判决书 > 2020年薛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无罪不起诉 最新机械结构技术图纸侵犯商业秘密罪案

2020年薛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无罪不起诉 最新机械结构技术图纸侵犯商业秘密罪案

时间:2023-03-21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导读:2020 年薛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无罪不起诉! 最新机械结构技术图纸侵犯商业秘密罪案 作者:邱戈龙、谢富裕 (一)基本案情 常州市直隶分局指控称:犯罪嫌疑人薛某原HY公司销售经理,现为JX公司销售负责人。2018年9月27日因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被刑事拘留,同
 (一)基本案情
常州市直隶分局指控称:犯罪嫌疑人薛某原HY公司销售经理,现为JX公司销售负责人。2018年9月27日因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8年8月3日,溧阳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后移送至常州市直隶分局。犯罪嫌疑人姜某在HY公司工作期间,利用客户下单开料,姜某用U盘从负责技术研发的胡某拷贝了全套CAD生产图纸。2016年底,犯罪嫌疑人姜某、薛某于2017年共谋开办JX公司,姜末为公司实际负责人并负责生产,薛某任销售负责人。两人利用U盘中HY公司的全套CAD图纸生产与HY公司相同的锅炉。经审计,犯罪嫌疑人姜某、薛某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给HY公司造成损失2496924元,税后损失1872693元。
 
经鉴定HY公司设计、生产的技术图纸、进料装置、点火装置、炉体的风腔和水隔套结构、控制系统软件在2018年6月5日前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JX公司生产销售的生物质锅炉与HY公司秘密点存在技术图纸、进料装置、点火装置、炉体的风腔和水隔套结构三个秘密点相同。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姜某侵犯HY公司商业秘密,销售相同的锅炉,给HY公司造成损失1872693元,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数额较大,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拟将本案移送武进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20年4月30日,经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对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认为本案将全套技术图纸认定为技术秘密是不准确的,本案的重大损失无法认定。 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薛某不起诉。
 
(二)辩护焦点
常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指控姜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一案,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当事人的委托,指派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律师黄雪芬律师担任薛某的辩护人。经过会见本案当事人和阅读卷宗,辩护人认为薛某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起诉意见书指控薛某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HY公司所主张的秘密点中所涉技术信息因相关产品已经在市场上公开销售,存在拆机可见,商业秘密权利用尽的事实。而鉴定已经等证据在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故HY公司所主张保护的相应秘密点不符合商业秘密非公知性要件,不构成商业秘密。HY公司与其代理商、客户之间并未签订有效的保密措施和专属的维修条款,其与薛某签订的保密协议因未公示协议内容而无效,故,缺乏有效的保密措施。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薛某存在侵犯HY公司的客观违法行为,本案也尚未造成HY公司重大损失。
 
(三)经典意义:计算损失数额时应当考虑技术秘密对整体的作用
重大损失是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必要条件。本案中以权利人的整机利润和侵权方的销售数量的乘积来对重大损失作出认定,权利人认为进料装置、点火装置、炉体的风腔和水隔套结构均是其技术秘密,但是鉴定所的回复中又认为进料装置、炉体的风腔和水隔套结构属于已经被公开的技术。根据苏高法《关于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的相关规定,涉案产品除了包含权利人的技术秘密外,还涉及其他关键性技术,计算数额时应当考虑技术秘密在整个产品中所起的作用,不宜将依据整个产品利润计算出的数额全部视为权利人的损失。就本案而言,即使全套技术图纸和点火装置还可以作为技术秘密,在计算损失时也应当将进料装置、炉体的风腔和水隔套结构这两个关键技术的利润从整机利润中剥离,况且目前本院还认为全套技术图纸不能认定为技术秘密且点火装置属于矛盾技术秘密,所以本案的重大损失无法认定。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案例遍布大江南北,曾代理/辩护:深圳市YD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和深圳市YD实业有限公司商业秘密被侵犯刑事制裁、民事追偿维权案;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区分局指控深圳KL科技有限公司李姓高管侵犯商业秘密罪缓刑案;东莞市ZJ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赔偿减半案;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指控深圳市HEX智能技术有限公司张姓高管侵犯商业秘密罪缓刑案;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前高管侵犯商业秘密罪立案成功;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指控深圳市FG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高管侵犯商业秘密罪全案无罪不起诉案;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区分局指控深圳市CYL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龙姓侵犯著作权罪无罪不起诉案;深圳市XH系统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被侵犯刑事维权案;深圳MR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被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立案成功;东莞市第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东莞市XL实业有限公司技术总裁赖姓侵犯商业秘密罪一审无罪、检察院抗诉二审裁定发回重审,发回重审一审、二审均无罪案;厦门首例厦门QY有限公司商业秘密被侵犯刑事立案成功;哈尔滨市公安局指控GL工业自动化(上海)有限公司三位高管侵犯商业秘密罪无罪不起诉案;苏州市公安局工业园区分局指控浙江YB科技有限公司11位技术工程师侵犯著作权罪全无罪案;2018年全国五十大知识产权案例之一:深圳市公安局指控前华为总裁陈姓侵犯商业秘密罪缓刑案;上海AW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商业秘密被侵犯刑事立案成功;湖北襄阳市首例襄阳市公安局指控江苏XL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股东谢姓、周姓侵犯商业秘密罪缓刑案;深圳市HY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诉郑姓员工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劳动仲裁驳回案;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区分局指控深圳市TD机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韦姓侵犯著作权罪刑事二审减刑改判、民事赔偿减少案;深圳市公安局指控深圳GX动力科技有限公司5位高管侵犯商业秘密罪四人无罪一人缓刑案;深圳市公安局指控深圳ZW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5位高管侵犯商业秘密罪全无罪不起诉案;深圳市YY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客户名单商业秘密被侵害维权案;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冯姓侵犯著作权罪有罪免于刑事处罚案;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指控肖姓侵犯商业秘密罪无罪不诉案;杭州NT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驳回案;深圳WFT科技有限公司自诉指控林姓、尹姓侵犯商业秘密罪无罪驳回起诉案;山东枣庄HH光电集团有限公司商业秘密被侵犯刑事受理案;江苏常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指控姜姓、薛姓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无罪不起诉,民事驳回起诉案;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指控前华为软件工程师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无罪不起诉案
 
侵犯商业秘密罪全国知名辩护律师团——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唯一官网:www.supermecourt.com/Sspj/Index.html)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律师团,专注于侵犯商业秘密罪法律服务,全国热线:15915344883
 




文章声明:本网站发表的文章包括原创信息、转载信息和会员投稿,如您认为上述内容涉及个人、企业隐私或涉及著作权,要求修改或删除的,请发邮件至:1870527569@qq.com,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商业秘密判决书

联系我们

长昊维权百科

长昊简介 电话:15915344883、15800707700  邮箱:1870527569@qq.com

声明:本网站由嘉莱特文化传媒运营 Copyright @ 2009-2019 长昊 版权所有 备案号:粤ICP备15055623号

嘉莱特文化传媒法律顾问合作单位: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座机:(0755)26751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