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加强新业态新领域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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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新业态新领域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提出,完善植物新品种、生物遗传资源及其相关传统知识、数据库保护和国防知识产权等相关法律制度。适时做好地理标志立法工作。研究完善商业模式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和实用艺术品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制度。加强互联网、电子商务、大数据等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研究,推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众创、众包、众扶、众筹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
“《意见》提出要加强新业态新领域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定众创、众包、众扶、众筹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等相关内容,都是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支撑创新驱动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孙国瑞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意见》中提出的相关任务,其核心是贯彻中央多次提出的“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要求,适应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形势,为催生更加蓬勃的创新创业热潮奠定坚实的基础。
孙国瑞认为,近年来,在世界经济不景气的大背景下,中国经济却能够稳步前行,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逐步摆脱资源依赖,加快产业转型升级,向创新驱动转变。无论是激励大众的创新积极性,还是保护创新成果,都离不开知识产权制度的保障和支撑作用。2015年3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提出,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让知识产权制度成为激励创新的基本保障。将知识产权保护的作用提升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新高度。
“归根结底,新业态新领域都是来自于创新的必然结果。”孙国瑞表示,当前,新技术的发展,给经济社会带来了深刻变革,技术进步产生的创新成果与各领域、各产业的深度融合,形成了更广泛的以新技术为基础和创新要素的新产业、新业态。“完善植物新品种、生物遗传资源及其相关传统知识、数据库保护和国防知识产权等相关法律制度;适时做好地理标志立法工作。制定众创、众包、众扶、众筹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等相关工作,是《意见》给我国的知识产权工作提出的更新更高的要求,对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意义重大。”孙国瑞表示,应当更加深入地结合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来贯彻《意见》的要求。首先,要在法律制度方面,研究完善商业模式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和实用艺术品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制度,加强互联网、电子商务、大数据等新业态新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研究,促进创新创造者、传播者和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平衡。其次,要完善植物新品种、生物遗传资源及其相关传统知识、数据库保护和国防知识产权等相关法律制度。第三,要在公共政策方面,制定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将知识产权制度作为“四众”权益分配的基本制度,通过运用和保护知识产权激励技术创新,促进新产业和新业态的蓬勃发展。第四,各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践,深入调研新业态新领域创新的特点和需求,积极推进制度创新,探索针对此类创新成果的保护新模式,特别是通过技术手段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模式。进一步加强互联网、电子商务、大数据等领域的行政执法,根据实际需要开展专项执法行动,加大在上述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只有认真贯彻《意见》,加强新业态新领域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才能为催生更加蓬勃的创新创业热潮,保持我国经济中高速增长、迈向中高端水平奠定坚实的基础。”孙国瑞强调。(知识产权报 记者 赵建国)
侵犯商业秘密罪立案标准
我们所说的商业秘密的立案标准不能脱离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要件泛泛而谈,公安机关在审查报案材料的时候也会按照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要件来判定是否予以立案。
第一步,首先要确定其侵犯的对象是否属于商业秘密。作为商业秘密的信息必须具备以下几个要件,即非公知性、价值性、实用性及管理性。其中,非公知性是指作为商业秘密的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认定的客观标准是该项信息是否已经公开(非特定的任何人只要对该项信息感兴趣,不需要使用任何特殊手段便可直接获得该项信息)。经济价值性是指该项信息能为权利人带来实际的或潜在的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认定标准是其能否为权利人的生产经营降低成本,改进产品质量、提高劳动生产经营领域实际应用的信息。管理性是指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对其商业秘密采取了保密措施,将其作为秘密进行管理。
第二步,确认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观上是否故意。从法庭上呈现的角度而言,依然需要客观证据证明侵权人是故意的,例如,证明侵权的录音录像、沟通邮件、犯罪嫌疑人的口供。
第三步,侵权人实施了以下部分或全部行为:(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第四步,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行为是否给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是否给权利造成重大损失是区分侵犯商业秘密罪罪与非罪的标准。如何理解“重大损失”的含义,是认定罪与非罪的一个关键。最新司法解释认为“重大损失”的含义是:(1)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2)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3)致使商业秘密权利人破产的;(4)其他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4)其他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首席法务官邱戈龙的实战经验告诉我们,事务中计算损失的方法应遵循以下顺序:侵权人侵犯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权利人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行为人侵犯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损失由量大部分构成,一是商业秘密自身价值的降低,二是权利人生产经营上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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