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1电话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长昊律所动态 >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如何在十二五计划中展示核心地位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如何在十二五计划中展示核心地位

时间:2021-04-11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如何在十二五计划中展示核心地位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奠定发展基石 谱写辉煌篇章

  “十二五”时期,我国版权事业进入快速推进阶段,版权产业蓬勃发展。这5年中,我国不断完善版权法律政策体系,提升版权工作法治水平;版权产业进一步发展,对国民经济贡献的比重保持增长;不断优化版权保护环境,执法监管工作制度机制逐步健全。立法与执法并重,保护与发展并重,版权事业发展开创新局面。

  完善政策法规提升法治水平

  “十二五”期间,我国适应发展需要,不断完善版权法律政策体系,提升版权工作法治水平。

  随着新技术特别是数字技术的迅速发展,我国亟需对现行著作权法进行修改。2011年7月,国家版权局启动了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工作。与此前的几次修改不同,此次著作权法修改在内容和形式上作了很大调整,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目前,国务院法制办已就法律草案进行了多次大范围的意见征求,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也多次组织开展了著作权法修改工作专题调研,并对重点问题进行了研究,进一步加快著作权法修改工作进程。

  多年来,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处于尴尬的境地。上世纪90年代,我国著作权法颁布之初就明确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但许多年过去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专门的法律保护体系迟迟未出台。2014年10月,国家版权局在其官网上公布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而对于业界争论已久的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问题,2013年12月1日起,由国家版权局、国家发改委公布的《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作品支付报酬办法》正式施行,教科书选文不再是免费午餐,千字稿费300元。另外,国务院还修改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行政法规,充分发挥法律制度建设在加强版权保护、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版权相关产业健康发展方面的基础保障作用。

  不仅如此,在立法之路上,我国已从被动的学习者成长为制定国际规则的主动参与者。2012年6月26日,来自154个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和48个国际组织的721名代表,在北京成功签署《视听表演北京条约》,进一步增强了我国在国际知识产权领域的话语权和影响力。

  鼓励跨界融合推动产业发展

  促进版权产业发展是版权工作“十二五”规划的重要任务。近几年,我国版权产业进一步融合发展,版权产业与科技、金融等产业相融合,产业空间无限扩展。

  在版权产业中,电影产业的表现尤为突出。据统计,2011年,“十二五”初期,全国电影票房为131亿元,观影人次为3.55亿;2015年,这两项指标将分别达到400亿元和12亿人次。特别是今年以来,电影市场各项指标不断刷新,电影票房增速突破51%,国产电影市场份额超过61%。这一创造了世界电影史奇迹的“中国速度”,正是电影产业化改革结出的丰硕成果。

  另外,动漫产业也取得累累硕果。2011年我国动漫产业总产值621.84亿元,而到2014年底,动漫产业总产值已突破1000亿元。

  版权产业的快速发展,在作品著作权登记方面有更直接的反映。“十二五”期间,我国版权登记工作再创佳绩。在各地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和著作权登记机构的共同努力下,版权登记工作不断推进,保持了良好的增长势头,在保障交易安全、促进版权有效运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继2013年包括作品登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著作权质权登记在内的著作权登记总量首次突破百万件以来,我国著作权登记继续保持平稳增长态势。2011年至2014年,全国作品著作权登记总量共计约283.02万件,比“十一五”时期增长了47.6%。2015年前三季度,全国著作权登记总量约达88.21万件,延续了近年来持续高速增长的发展态势,再创历史同期新高。

  加大版权保护优化发展环境

  “十二五”期间,我国版权保护力度不断加大,为产业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发展环境。在政策法规体系不断完善的同时,执法监管工作制度机制也逐步健全,版权社会服务体系基本形成并不断完善。

  在加大版权保护方面,相关部门把执法监管工作作为版权工作的首要任务来抓,查办重点案件、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管相结合,将网络作为履行监管职责的重要阵地。如国家版权局联合相关部门持续开展打击网络侵权盗版“剑网”专项行动,自2005年起至今已连续10年,共查办互联网侵权盗版案件4681起,依法关闭侵权盗版网站2676个,没收服务器及相关设备1178台,罚款人民币1135万元,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案件388件,有效打击和震慑了网络侵权盗版活动,网络版权保护环境得到改善。推进中央、省市县四级政府机关按期完成软件正版化检查整改任务,推进中央企业三级以上企业、大中型金融机构全部实现软件正版化。

  同时,“十二五”期间,我国版权社会服务工作成效显著。版权社会服务体系基本形成并进一步完善,版权示范工作全面推进,版权交易平台初见成效,版权宣传培训机制更加完善。

  在版权宣传培训方面,宣传培训工作与立法、执法、司法、产业发展紧密结合,各地充分利用网络时代新媒体的传播优势,积极拓展版权宣传工作渠道,使版权宣传工作上台阶,形成了以“4·26”知识产权宣传周为重要平台,并配合“剑网行动”、国际交流等版权重点工作开展宣传的常态机制。国家版权局还搭建新媒体传播平台,开通了官方微博和微信,2014年官方微信被评为最具影响力的政务微信,2015年官方微博被评为政务微博十大新秀。另外,国家版权局还连续举办8届全国大学生版权征文活动,将版权宣传工作深入校园;连续举办了12期“版权相关热点问题媒体研修班”,引导版权宣传工作正确舆论,提高了社会各界对版权的认知度。

  即将到来的“十三五”,党中央、国务院将知识产权和版权工作作为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抓手和保障手段,版权工作面临着难得的发展机遇。记者从国家版权局了解到,“十三五”时期,其将继续完善版权法律政策体系,切实加强版权执法监管力度,特别要加大对通过新型网络传播形式侵权盗版行为的监管和打击力度,全面推动建立软件正版化的长效机制。同时,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完善版权社会服务体系,推动版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推动版权资产管理制度建设,引导版权企业向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方向发展,推动版权产业与互联网的深度融合。另外,还将拓展国际交流合作,进一步增强版权涉外应对水平,提高我国在国际版权体系中的代表性和话语权,充分显现版权制度在我国经济发展新常态的趋势下对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经济、文化、社会发展的推动作用。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软件著作权律师认为:

  用著作权法保护软件,特别是用传统的、未经改造的著作权法保护软件,仅考虑了软件的部分特征(作品性特征),而这部分特征恰好与文学艺术作品有某种相似,具有可版权性。但是,软件的另一部分特征(工具性特征)却是著作权法无法包含的,而这部分特征可能是人们开发、使用软件的真正目的所在。也正是由于软件的“功能性”使得版权法的保护具有了一种“先天”的不足。

  与传统的文字作品不同,计算机软件是解决特定问题的具体的计算机处理过程,可以直接用来驱动计算机硬件工作,以获得某种结果和实现一定的功能。软件开发商开发软件的目的是为了应用,而不是为了满足人们的精神上的享受,这使得软件的“功能性”比“作品性”表现得更为突出。从这个角度看,传统版权法的保护范围对于软件所有人来说显得过于狭窄,使得软件所有人在本应享有的专有权中,出现了大片空白地段。为了获得更多的市场份额,开发商当然希望对其软件的独特构思和技巧方案能够获得一种独占性、排他性的权利。但是因为版权法不保护作品的内在构思,所以软件的逻辑构思无法在现有的版权法的保护范围下找到一席之地。

  在非实质性接触的情况下,利用他人的独特构思开发具有相似功能但表现形式不同的软件在技术上并不是难事,况且还有“净室技术”合理规避了“接触加相似”的确定侵权的原则,对此版权法几乎无能为力。因此,如果软件的工具性价值得不到保护,那么开发者会因此而将其思想、逻辑和技巧隐瞒起来,采取一定的技术上的手段和保密措施,不将其公之于众,比如通过商业秘密的方法来保护软件。这种选择对社会的整体的经济利益发展并无益处。

  因此,著作权法只保护了软件权利的一个方面,其他方面的权利没有受到有效保护,因而有必要在著作权法之外寻求解决办法。专利法、商标法、商业秘密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知识产权法可以从不同角度保护软件一方面甚至几方面的权利,是一个可以考虑的选择方向。因此软件保护立法应当综合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商业秘密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之所长,不但保护软件作品的表达以及软件的作品性复制权,而且保护软件的结构、顺序和组织(SSO)中所包含的独特的设计思想和软件的工具性使用权。现有的软件版权保护制度应当受到质疑。

        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辩护律师,免费提供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方案,多对一专业方案定制。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唯一官网:www.supermecourt.com)善于在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中申请取保候审、申请不逮捕、申请不起诉、无罪辩护等,专业高效,口碑好,高效可靠,行业,专注于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法律服务。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唯一官网:www.supermecourt.com)立足深圳,辐射全国,参与办理过的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涉及全国各地,擅长侵犯商业秘密罪经侦立案、侵犯商业秘密罪证据调查、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鉴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审计、商业秘密罪辩护,专长于打造完整扎实的侵犯商业秘密罪证据链。




文章声明:本网站发表的文章包括原创信息、转载信息和会员投稿,如您认为上述内容涉及个人、企业隐私或涉及著作权,要求修改或删除的,请发邮件至:1870527569@qq.com,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延伸阅读:

热点话题:

长昊律所动态

联系我们

长昊简介 电话:15915344883、15800707700  邮箱:1870527569@qq.com

声明:本网站由嘉莱特文化传媒运营 Copyright @ 2009-2019 长昊 版权所有 备案号:粤ICP备15055623号

嘉莱特文化传媒法律顾问合作单位: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座机:(0755)26751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