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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务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照明电器定牌合作合同

时间:2019-01-18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照明电器定牌合作合同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甲方(需求方,委托方): 注册营业地点:

  乙方(供给方,受托方): 注册营业地点:

  经协商,双方就乙方生产、供甲方销售并且根据甲方要求设计、标明为" "品牌的照明电器(简称定牌产品)定牌合作之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同意签定本合同,并共同遵守以下条款:

  第一条 合作的产品、数量及定单

  1.1定牌产品品名、规格、型号、目标总量 品 名 规 格 型 号 时段 单位 总量

  2.2甲方每月向乙方书面发出 个月以上预期量的滚动订单。乙方根据订单预备 天材料和零件。

  2.3甲方应在每月 日前向乙方下达下个月的订单,包括品种、数量、交货时间、顺序等。乙方除非向甲方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否则视为同意该月订单。订定下达后不能变更,除非乙方同意变更。

  2.4乙方应在甲方下达订单 天内,向甲方提供下月的日排产计划。

  第二条 产品包装与标识

  2.1定牌产品使用甲方________注册商标,以及法律许可甲方使用的其他标记、文字、符号。乙方未经同意不能使用________注册商标,也不能将甲方注册商标及法律许可甲方使用的其他标记、文字、符号提供给第三方,包括与此相关的容易混淆的任何标记、商标、铭牌或公司名称。

  2.2甲方应获得合法的"________"注册商标使用权,并向乙方提供该注册商标的审批证明文件。

  2.3 乙方须根据甲方要求,在产品内外包装标明_______品牌。

  2.4 产品背脊标识的产地为 ,厂址为 。

  2.5如果甲方发现有与乙方合作的第三方有对甲方商标、标记的侵权行为,应立即通知乙方停止为其生产。当侵权实施已经发生,乙方未获准甲方同意不要擅自处理侵权产品。

  2.6定牌产品仅允许甲方或甲方授权的企业销售,乙方未经甲方书面授权不得销售。

  第三条 质量保证

  3.1产品标准:

  3.1.1乙方生产过程须符合甲方的质量控制规范 (见符件1) 要求。

  3.1.2乙方生产的定牌产品须符合国家标准规定,并符合 验收标准。

  3.2产品质量:

  3.2.1所有定牌产品都须获得认证。

  3.2.2 安全认证由 方完成,认证费由 方承担。

  3.2..3乙方须按甲方的要求在产品的机身、外包装上进行出厂编号。

  3.2.4乙方应进行严格的产品出厂前的检验测试,以确保产品品质与合同条款和质量标准规定的内容相符。

  3.2..5甲方可以通过其技术代表共同参与对出厂产品的质量控制。同时有权利不定期检查预定牌产品相关的检测设备、生产过程及材料零部件质量控制。

  3.2..5乙方生产定牌产品在设计、规格、替代原材料及部件等方面如有变更,事前需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如果甲方提出任何变更要求,需乙方书面同意。

  3.2..6如果定牌产品在交货后____月内某一个型号出现批量性故障和缺陷由乙方负责,缺陷率的判定和计算方法,在本合同的附件1"质量异议认定"中详细规定。

  3.2..7甲方有义务将市场产品信息反馈给乙方,为产品质量的不断提高提供材料。

  第四条 产品供价及结算方式

  4.1.1供价(计算单位:)

  型号 规格 付款方式 单位 支付价格(人民币元,含税) 备注

  4.1.2在双方确认排产计划后,乙方凭双方确认后的排产计划组织生产和发货。每月 日甲方按当月 量 以 形式向乙方支付当月货款。

  4.1.4以上价格在合同期内原则上不变。如市场行情发生较大变动时,一方提出供价变动要求时须同另一方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确定之,否则须执行本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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