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因置换而产生之相互补偿或赔偿
8.1 因本协议,甲乙双方各自在协议中所列的置换资产,分别由原资产所有方承担。
8.2 当被置换之资产涉及的第三方义务人未向本协议约定之权利人一方而是向非权利人一方履行时,非权利人一方应在合理时间内及时将该履行之标的返还给约定之权利人。
8.3 当被置换之资产涉及的第三方权利人未向本协议约定之义务人一方要求履行,而是向非义务人一方索偿或要求其对义务人一方之债务或责任负连带责任时,非义务人一方应在合理时间内及时通知义务人一方,义务人一方应及时清偿或补偿另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偿债担保、或向另一方保证将赔偿该方因依其要求行事或因法律要求或法院命令而引致的任何诉讼、索赔、损失、赔偿、付款、费用和开支及与这些内容相关的一切责任;但因非义务人一方未尽通知义务而引致的风险及费用等损失则不在此限。
8.4 被置换之资产涉及的第三方权利人向本协议约定的非义务人一方提起诉讼或仲裁,经该方提醒,义务人一方应立即向法院或仲裁机构陈明情况,要求更换当事人,并采取一切可能之措施免除和赔偿非义务人一方的任何风险和损失。
8.5 本协议一方应补偿或赔偿另一方因其违反或被指控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而产生的一切有关诉讼、索赔、损失、赔偿、付款、费用和开支并承担与这些内容相关的一切责任。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9.1 双方就本协议的解释和施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9.2 未能协商解决的争议,任何一方有权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附则
10.1 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0.2 本协议在签署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未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任何一方不得解除或修改本协议。
10.3 本协议所述之资产置换事宜在以下条件均获得满足之日起生效:
(1)本协议所述之资产置换事宜经乙方之上级国资管理部门审批通过;
(2)本协议所述之资产置换事宜经甲方之股东大会在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下审议通过。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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