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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资产置换协议

时间:2019-01-18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资产置换协议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第一条 合同当事人

  (1)甲方:_________。

  (2)乙方:_________。

  第二条 合同订立之目的

  2.1 甲方为_________,乙方为_________,为使甲乙双方能更好的规范发展,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对双方的资产和业务进行整合,甲方以其部分资产与乙方的部分资产进行置换。

  2.2 就上述事宜,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一致并签署本协议。

  第三条 资产置换

  3.1 甲方用于置换之财产:

  (1)甲方以其_________亩耕地及其相关的配套经营性资产转让予乙方(具体资产清单待中介机构评估后确定)。

  (2)该等资产以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为基准日经中介机构评估确认的资产净值为准。

  3.2 乙方用于置换之财产:

  (1)乙方以其与甲方耕地相配套的辅助性生产设施、水利调度设施、棉纺设备、厂房、工业用地转让予甲方(具体资产清单待中介机构评估后确定)。

  (2)该等资产以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为基准日经中介机构评估确认的资产净值为准。

  3.3 甲乙双方同意本协议项下用于置换的资产在评估基准日至资产置换日期间所产生的利润或亏损分别由资产受让方享有或补足。

  第四条 置换原则

  4.1 置换后,甲乙双方置换资产所有的义务仍归原资产所有方。

  4.2 本协议所涉及之置换资产及长期投资(包括但不限于固定资产、流动资产、递延资产等),均以评估后的价值进行置换。

  第五条 资产及业务、合同的划分

  5.1 甲乙双方进行置换的有形资产以评估后的价值为准。

  5.2 自置换日起,甲乙双方相互置换以后的资产及相关的业务和合同权利均转移给协议另一方。

  5.3 若有任何依本协议4.1条规定之置换原则应转移于对方之资产及相关的所有业务、合同、财产、权利、义务、利益在转移予对方之资产及清单中没有包括但经证实应属另一方享有或承担,则应由协议另一方享有或承担。

  第六条 资产置换日

  甲乙双方同意,本协议生效日为资产置换日,即甲乙双方同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等有关的资产置换事宜。

  第七条 声明和承诺

  7.1 甲乙双方用以置换之资产,在置换日之前均完全处于甲乙双方的经营管理和控制之下,且甲乙双方对其用于置换的资产各自均有合法所有权、使用权或/和股权。

  7.2 如有任何资产或权利之转让必须事先取得第三者的审批、同意或允许才能按本协议和其他条件进行置换的,应取得第三者的审批、同意或允许后才能按本协议进行置换;而该等审批、同意或允许尚未在置换日前取得的,则该置换日应自动推延至取得该审批、同意或允许日。

  7.3 在本协议签署之日及置换日,甲乙双方用以置换之资产及转移予对方的业务并无任何正在进行或可能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指控或处于任何与此有关的其他法律程序;在置换日前甲乙双方用以置换之资产及转移于对方的业务若有正在进行或可能发生重大诉讼、仲裁、指控或处于任何与此有关的其他的法律程序中,本协议的置换日期将自动推延,直至上述之法律事实消除;在置换日自动推延期间该等资产及业务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均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

  7.4 甲乙双方转移予对方的业务,其经营和运作所需的所有许可、同意、批准在置换日和本协议签署之日均是合法的并在置换日后继续有效。

  7.5 甲乙双方签定并转移予对方的未执行完毕的合同均是在正常情况下依正常途径签定的。

  7.6 上述声明和保证如有不正确之处而令对方受到损失,甲乙双方同意向对方做出充分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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