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1电话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其他业务 > 劳资纠纷 > 法律文书 > 日资企业劳动合同(2)

劳资纠纷

日资企业劳动合同(2)

时间:2013-04-22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① 乙方不能满足甲方在招聘时的用人要求;

  ② 乙方所在工作岗位的上级有权确定乙方是否符合录用条件。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形象、利益形象、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或者劳动教养的;

  5、乙方因个人原因丧失目前工作需要的专业资格,如司机丧失驾驶执照,财会人员丧失会上岗证等;

  6、甲方因业务经营需要调整乙方工作内容,乙方在被提供转岗机会后仍拒不接受的;

  7、因乙方个人不道德或不文明行为对甲方造成名誉、形象、业务上等损失的。

  乙方在受聘期间对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在合同解除后,甲方仍保留向乙方追索赔偿的权利。

  第十七条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国家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第十八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二十条解除本合同:

  1、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3、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医疗终结,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完全或部分丧失劳能力的。

  第十九条 乙方解除本合同,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在未办妥解除合同手续之前,乙方不得擅自离开公司。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未处理完毕的;

  2、被国家有关机关依法审查尚未结案的;

  3、与甲方出资培训、购房补贴等有服务期约定,且服务期未满的。

  如果在解除劳动合同后,查实乙方在受聘于甲方期间或在办理解聘手续期间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有权追索乙方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使用暴力、威胁、监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八、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

  第二十一条 甲方商业秘密包括:

  1、计划、项目,方案,销售、市场?广告、产品开发、财务等有关的信息。

  2、甲方人力资源方面信息,如人力资源政策或计划。

  3、其他甲方有合作义务保密的其他公司信息。

  第二十二条 乙方不得在受聘于甲方期间的任何时间或本合同终止或解除时,向第三方泄露甲方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终止或解除时,乙方应将在受聘期间甲方提供或乙方获得的属于甲方的财产、文件及客户、代理商有关的记录归还给甲方(如涉及甲方经营的文件、资料、图纸、磁带、磁盘、笔记等),不得自行转让他人或销毁、带出。

  第二十四条 乙方在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不得泄露在受聘期间获得的商业秘密,除非乙方事先向甲方的法律顾问或其他指定人提出请求并得到甲方的书面认可。

  九、劳动争议处理

  第二十五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法律效力。任何一方违约,承担违约责任。

文章声明:本网站发表的文章包括原创信息、转载信息和会员投稿,如您认为上述内容涉及个人、企业隐私或涉及著作权,要求修改或删除的,请发邮件至:1870527569@qq.com,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劳资纠纷

联系我们

长昊简介 电话:15915344883、15800707700  邮箱:1870527569@qq.com

声明:本网站由嘉莱特文化传媒运营 Copyright @ 2009-2019 长昊 版权所有 备案号:粤ICP备15055623号

嘉莱特文化传媒法律顾问合作单位: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座机:(0755)26751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