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对外资企业方面也应当进行释明,即如果认为其“信赖利益”受到损害的,则应当由其提出有关诉讼请求和证据以便法院进行依法审查,再根据各方对证据与法律的运用情况进行合理的裁判。这也说明,法官及时而合理地运用司法释明权在司法实务中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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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向外资企业进行“投资”之法律效力的确认(4)
时间:2019-01-14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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