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务
试论融资租赁合同(4)
时间:2013-04-21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次
尽管应注意保护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但同时对承租人寻求上述救济措施时还应受到一定限制:承租人不应因为不交货、交货迟延或交付不符的租赁物而享有针对出租人的其他请求权,除非这些是由出租人的作为或不作为所造成的。即在一般情况下,因供货商不交货、迟延交货或交货不符合合同规定时,而造成承租人损失,只要不是由出租人的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承租人即没有针对出租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二)承租人违约及其救济。
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违约往往是指承租人擅自中途解约、不支付租金等情况,出租人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可采取违约救济措施:①首先,出租人可以收取未付的到期租金以及利息和损害赔偿;②其次,当承租人的违约行为构成根本违约行为时,出租人可以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要求承租人加速支付未到期租金或者终止租赁合同。但是,在违约尚可补救的情况下,出租人应通知承租人,并给予其一个对违约做出补救的合理机会,否则出租人不得行使上述权利。救济的法律后果是,租赁合同继续履行,承租人不但支付未付租金,而且预先支付其余未到期租金。出租人提前实现回收全部投资并获得利润的目的,并且获得加快支付租金部分利息利益。③解除合同。出租人行使单方解约权,终止租赁合同的法律效力,并在终止合同后,恢复对租赁物的占有,并且追偿赔偿金。
值得注意的是,出租人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收回租赁物时,还应当承担清算义务,即从收回的租赁物价值中抵偿部分损害赔偿金。如果承租人支付了损害赔偿金,即相当于完成合同义务并接受惩罚,租赁物应当实现其期满时的残值,而由于出租人解除合同,租赁物收回时的实际价值与租赁合同期满时应有残值之间一般存在一个正数差额价值,而这一价值则是承租人支付损害赔偿金后应当得到的,故应当以其抵偿应付之损害赔偿金。对于在租赁物不能收回的场合,则应按租赁期满时租赁物应有残存价值折成金钱予以返还并支付损害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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