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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证券投资委托理财合同法律效力

时间:2013-04-21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关键词】证券投资;委托理财合同

  2005年底,浙江省注册资本金最大的金华市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由于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造成巨额亏损,面对几十亿元委托理财资金的支付危机而关闭,在被托管清算二年后,2007年底,金信公司被宣告破产。然而,正是这二年多时间,我国证券市场却经历了从低迷走向持续火爆。股市的赚钱效应使得大量的银行存款向股市迁移,大量缺乏证券投资经验而又急于进入证券市场的中小投资者,纷纷选择委托理财方式,给证券投资委托理财市场带来了空前繁荣。公募基金2006年平均超过120%的年收益率,使得2007年上百亿元的新基金不到半天就被抢购一空,为了控制基金发行规模,基金管理公司有关“限量发售”、“比例配售”的政策也相继亮相。大量投资者面对公募基金资源的稀缺性,往往难以抵挡良莠难分的“私募基金”和“证券理财师”们许以高额投资回报的诱惑,签下了一份份形式各异的证券投资委托理财合同,也为自己的证券投资理财埋下了可能产生的风险和隐患。当前,经历了股市的一轮深幅调整,在有关部门大力倡导理性投资的背景下,作为法律工作者,如何依法规范证券投资委托理财合同,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试就通过对证券投资委托理财合同性质等的分析,就不同理财主体的合同效力问题,作一粗浅的探讨。

  一、证券投资委托理财的概念

  委托理财是近年来在我国资本市场上出现的一个新概念。对于委托理财这样一个资本市场术语的解释,目前尚未有比较明确的法律上的定义。“简单地说,委托理财就是委托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产委托给专业机构管理,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要求的投资类别和方向自主进行投资,由此产生的收益和损失归于委托人的一种合同安排”。

  证券市场作为资本市场的重中之重,是各路英雄、各种投资工具汇集的地方。证券投资委托理财,就是委托人将其拥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的资金、证券等金融性资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在一定期限内管理、投资于证券市场,并按期支付给委托人一定比例收益的资产管理活动。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是一种将社会闲散资金与证券专业投资技能加以有机结合的新的投资工具。在我国大力发展资本市场的宏观背景下,它从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社会投资者为追求资本的流动性而对金融投资产品多样化的迫切需求,也有利于推动资本市场的发展。

  二、我国证券投资委托理财的发展现状

  “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然会有证券市场。”1990年,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上海和深圳两个证券交易所相继成立。1992年10月,成立了统一监管全国证券市场的中国证监会。1998年上半年,为了进一步发挥证券市场的融资功能,成功地进行了5只证券投资基金的试点工作,开创了我国证券投资委托理财的先河。我国新修订的《证券法》,也已将证券资产管理列为证券公司可以经营的业务范围,从而为证券公司开展委托理财提供了法律依据。近年来,为推动证券业的规范发展,鼓励证券公司在业务和管理等方面开展创新活动,在中国证监会的核准下,综合类证券公司积极尝试和开拓证券投资委托理财业务。经过不到十年的快速发展,截止到2007年底,我国开办了证券公司130多家,兼营证券业务的信托投资公司100多家,各类基金管理公司58家,基金数量321只,基金资产总规模6312亿元。此外,还有形式各异总规模超过万亿的私募基金。归纳近年来我国证券市场上的委托理财产品,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体制公司推出的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信托投资公司推出的集合资产信托计划;证券公司推出的客户资产管理;保险公司推出的投资连接保险以及投资管理公司的私募基金等。这些委托理财产品,由于市场定位和投资理念各异,满足了不同投资者和不同层次风险偏好的投资需求。从实际运行效果看,证券投资受托产品的推出,吸引了社会大量闲散资金,给证券市场发展注入了活力,证券投资委托理财业务已迅速成为我国当前资本市场中最具发展潜力的投资工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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