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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案件界定交织与处理机制探析(6)

时间:2013-04-21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三是标的物的交织。就是刑事案件所涉及的具体财物是另一个民事案件所争议的标的物。例如,有涉及房屋买卖合同的合同诈骗案,房屋既是犯罪分子行骗的幌子,又是涉及房屋买卖的合同纠纷案件中又是争议的标的物。在这种情况下,原则上是先刑后民。

  (二)合同纠纷、合同诈骗交织案件的实体问题

  人民法院以判决的形式来解决案件的实体问题。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交织案件的实体问题的探讨主要是,刑事判决与民事判决之间的预决力问题,这也是审判实践中迫切需要明确的问题。

  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在证明标准方面存在很大不同。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一标准在诉讼实践中虽然不太好操作,但犯罪行为的主体必须确定无疑,即排除了其他人作案的可能性。而在民事诉讼中,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适用证据占明显优势的证明标准。这一证明标准显然低于刑事证明标准。由此引发,刑事判决与民事判决相互间有无约束力的问题。

  第一,就同一事实,民事裁判在先,刑事裁判在后。刑事判决中对事实的认定,可以参考民事判决书对事实的认定,但不受民事裁决的约束。如果民事诉讼中,对事实的确认是基于“证据的明显优势”,而在刑事诉讼中,没有发现其他证据予以补强,可以按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成立处理。

  第二,就同一事实,刑事裁判在先,民事裁判在后。刑事判决书中认定的事实应当作为民事裁判的依据。但是,必须注意的是,这也并非绝对,在刑事判决宣告无罪的情况下,不能将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简单地一概运用到民事判决之中,这是因为被告不承担刑事责任并不意味着就一定不承担民事责任。

  在民事判决生效以后才发现犯罪嫌疑从而展开刑事追诉,其结果就可能发生民事判决与刑事判决的冲突,出现民事判决明显错误的问题。例如,在合同纠纷案件中,生效的民事判决书认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而在后来的刑事诉讼中,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犯有合同诈骗罪。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处理呢?

  对此,目前主要有两种观点:其一,主张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在先的民事判决;其二,主张由法院作出补正裁定,建立修正判决的裁定制度,以维护司法统一、判决,方便被害人免受讼累。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所谓民事裁定,是指法院对民事诉讼中的程序问题以及个别实体问题所作的具有诉讼法上约束力的判定。民事裁定主要解决程序问题。而在刑民判决冲突的情况下,需要撤销在先的生效民事判决,这显然不属于诉讼中的程序问题,而涉及对案件实体问题的最终处理,因此,以裁定的方式撤销生效民事判决,显然不妥。反过来,倘若允许以裁定的方式撤销生效民事判决,又如何维护生效民事判决的性、严重性?生效的民事判决具有既判力,不能随意撤销,若需撤销,只能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方有理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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