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所述,出租汽车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不随财产所有权的转移而自动转移,而主要在于保险标的转移后,保险人是否知道并经保险人同意办理了批改手续。出租汽车车主虽然不是保险合同中形式要件上的被保险人,但只要有证据证明其是车辆购买人、投保人、保险受益人,就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二、关于分期付款购车保险是保证还是保险的问题
这种经营方式中,还出现一个新的法律实务问题,即分期付款购车保险合同问题。分期付款购车保险是指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当购车人没有按照分期付款购车合同或汽车消费贷款合同约定,偿还到期购车款或到期贷款,以致给被保险人汽车销售商或贷款机构造成损失时,由保险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财产保险制度。
那么,分期付款购车保险是保证合同还是保险合同?实践中,此合同一般存在三方当事人:投保人,即购车人;保险人,即汽车厂商或金融贷款机构指定的保险公司;被保险人,即汽车厂商或金融贷款机构。由于我国保险法对此没有规定,所以,该类合同的性质始终是争议的焦点。一种观点认为是保证合同。认为分期付款购车保险合同中,汽车购销双方存在一个分期付款买卖合同。车辆销售者因对购车者的还款能力不信任,为保障交易安全,请保险公司介入到两者之间,约定由购车者向保险公司交纳一定数额的金钱,当购车者不履行还款义务时,由保险公司履行后再向购车者追偿。这种情况完全符合保证法律关系的特征。一种观点认为是保险合同。认为分期付款购车保险合同与保证合同,在适用目的、内容、法律性质上存在本质区别。一种观点认为既是保证合同又是保险合同。认为依据《保险法》第30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因而在审判实践中,当购车人没有依约履行还款义务时,债权人,即被保险人具有起诉选择权。即可以在起诉购车人偿还欠款时,将保险公司列为第三人,并主张保险公司应承担保证责任。又可以依据保险合同起诉保险公司,将购车人列为第三人。
研究分期购车保险合同是保证合同还是保险合同,不仅是民商法领域中的理论之争,而且是具有重大司法实践意义的法律问题。首先,它对于当事人法律地位、保险合同与购车合同是否具有主从性、发生纠纷后的法律适用、管辖等与当事人利益相关的法律问题将产生截然不同的结论。如果认为此类保险合同的性质是保证,则意味着其是依附于相关买卖合同的从合同。被保险人可以按购车合同约定的管辖地,将购车合同与保险合同纠纷一并起诉,将保险人列为购车合同纠纷案的共同被告或第三人。法院应以我国担保法作为审理此类纠纷的法律依据。如果认为保证保险合同的性质是保险,则意味着其与相关买卖合同不存在从属性,法院不应将二者合并审理,也不应将保险人列为买卖合同纠纷的共同被告或第三人,适用的法律依据应为我国保险法律规范。其次,研究分期购车保险合同是保证合同还是保险合同,有着十分重要的审判指导作用。产生保证、保险争议的原因除我国保险法规定不明确外,是因为分期付款购车保险合同有保障相关买卖合同的权利人债权得以实现的功能,与保证合同担保主债权实现的功能极为相似,很容易使两者混为一谈。对此类合同性质加以深入分析,就会发现其与保证合同存在本质区别。分期付款购车保险合同包括3方主体,即投保人(购车人、债务人)、被保险人(售车人、债权人)和保险人,前二者是汽车购销合同的买卖双方,而保证合同只有债权人和保证人二方主体,债务人并不是保证合同的当事人。保证合同是单务无偿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具有单向性、无对价性特点。除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具有先诉抗辩权外,其在保证合同中不享有任何权利。而分期付款购车保险合同则是典型的双务有偿性合同。此类保险合同风险大于一般保险合同,保险人收取的保险费较低,如不给保险人一定的权利,有违保险人保险的初衷。事实上,投保人通过支付有限的保费为自己的信用投保,从而达到了以分期付款方式购车的目的。而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则以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履行法律或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互为对价。可见,此类保险合同具有双务有偿的性质。基于保证合同的单务无偿性,只要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保证人就应当根据债权人的要求,按照保证合同的约定履行保证责任。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保证人只具有债务人的抗辩权,一般没有独立的免责事由。而分期付款购车保险的保险责任具有条件性,投保人没有依约履行还款义务,并不必然导致保险人履行保险责任,只有投保人、被保险人遵守保险合同,满足了保险条件,排除了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项后,保险人才担负保险义务,否则保险人有理由拒绝赔偿。如被保险人没有履行对投保人的资信审查义务或出险时的通知义务,保险人就可据此作为抗辩理由,减少或免除保险责任。保证合同中,债权人转让债权不须经保证人同意,保证债权即随之转让。而依据保险法的规定,不经保险人同意,保险利益不得转让。因此,购车合同债权的转让不但不能导致相关保险合同被保险人的变更,相反会导致保险人免责。保证合同与被担保的主债务之间具有从属性,而分期付款购车保险合同与购车合同虽存在一定联系,但却是各自独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