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在发放贷款时要求借款人向指定的保险公司投保保证保险,并以保证保险合同的签订作为借款合同的生效条件,目的是让保险人承担借款人不能还款的风险。可见银行之所以签订借款合同,是信赖保险人对借款人资信的审查及在借款人不能还款时保险人将代其承担还款责任。因此,被保险人在订立借款合同时对借款人(投保人)的资信情况是否审查,与保证保险合同无关。人民法院审理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不得支持保险人以被保险人对借款人(投保人)未进行资信审查或审查不严为由要求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主张。
合同法务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4)
时间:2013-04-21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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