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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资纠纷

竞业限制

时间:2013-04-16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竞业限制是根据双方的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离职后不到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工作或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义务。

  并非对所有的员工都可以进行竞业限制的约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但竞业限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此外,最为关键的是,对劳动者约定竟业限制义务的同时,用人单位应承担支付竞业限制补偿费的义务,因此对于竞业限制的约定应慎重。同时,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实践中竞业限制协议的签订一般只能在入职时或在职中,真正到离职的时候能够约定竞业限制义务的少之又少,对此,用人单位应当予以重视。

  同时,《劳动合同法》对于竞业限制补偿费并没有做出硬性规定,也就是说允许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自行约定,尽管如此,笔者认为,竞业限制补偿费的约定还是应当适用公平合理原则,并且与违反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金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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