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已经形成从属性劳动,但不符合书面劳动合同要件的劳动关系。与劳动合同关系相比,事实劳动关系同样满足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只是缺乏法定的形式要件。从实践来看,事实劳动关系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一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期满后未再续签、劳动者继续在原单位工作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三是劳动合同被确定为无效后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
事实劳动关系欠缺书面劳动合同这一形式要件,并不影响劳动关系的成立,劳动者只要能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其合法权益仍然受《劳动法》保护,用人单位并不会因此而降低法律风险。
依据2005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对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可以结合以下凭证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4)考勤记录;(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劳动争议不同于一般的民事争议,不完全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有些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范围,劳动者很难取得,此时采取举证责任倒置更为合理,如前述的(1)、(3)、(5)项凭证即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法》也确立了这一规则,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