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1电话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其他业务 > 劳资纠纷 > 法律法规 >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满70周岁综合医疗保险参保人

劳资纠纷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满70周岁综合医疗保险参保人

时间:2013-04-19    来源:长昊律师网    浏览次数:

文号:深劳社规〔2008〕28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满70周岁综合医疗保险参保人(以下简称老年参保人)的医疗保险待遇,减轻老年参保人的经济负担,经市政府批准,对我市老年参保人的医疗保险待遇进行适当的调整,具体调整内容如下:

  一、老年参保人患《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管理办法》规定的第二类门诊大病的,按《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的规定执行,其他在门诊就医时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诊疗项目的费用,由其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不足支付的,按80%比例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记账范围或由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二、老年参保人在我市定点社康中心门诊就医时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内的药费由个人账户支付70%,30%分别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记账范围和由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个人账户不足支付的,按80%分别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记账范围和由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三、老年参保人每月享受的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补助在原来每月20元的基础上,再增加20元,按每月40元的标准计入其个人账户;

  四、本通知自2008年11月1日起执行。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本文已被浏览 1038 次)

文章声明:本网站发表的文章包括原创信息、转载信息和会员投稿,如您认为上述内容涉及个人、企业隐私或涉及著作权,要求修改或删除的,请发邮件至:1870527569@qq.com,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延伸阅读:

热点话题:

劳资纠纷

联系我们

长昊简介 电话:15915344883、15800707700  邮箱:1870527569@qq.com

声明:本网站由嘉莱特文化传媒运营 Copyright @ 2009-2019 长昊 版权所有 备案号:粤ICP备15055623号

嘉莱特文化传媒法律顾问合作单位: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座机:(0755)26751234